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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案件时的路径选择?

 于哲律师 2022-08-12 发布于菲律宾

随着社会文明的逐步提升,单纯的刑事犯罪(理论上称为“自然犯”)越来越少,更多的犯罪往往与民事经济纠纷交织在一起,这就涉及一个很让人困扰的问题,当产生纠纷的时候,我们必须先进行一个判断,这到底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这个问题,不仅困扰着当事人和律师,法院、检察院、公安的观点存在差异,个案中的争执不断。

判断是否属于刑事案件,唯一的标准就是刑法条文规定。只有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够认定为犯罪。但问题的关键是,刑法根本不可能对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类情况都进行明确规定,就导致:很多民事纠纷被刑事侦查权介入、干预;很多刑事犯罪又被民事纠纷所修饰、掩盖。

而且还存在一种情况,一个当事人既被刑事追诉,又被民事起诉,最后案件分别到了法院的不同审判庭,这就产生了一个难题,人民法院到底是应该先处理民事纠纷,还是应该先处理刑事案件?

通常会有三种说法,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举。其实吧,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如何处理,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理由也很简单:

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一案的审理结果必须依据另案审理结果的情形,但其既包括民事案件的审理需依据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的情形;也包括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依据民事判决结果的情形;同时存在着,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基础事实虽然交织在一起,但是行为人有重合却不完全相同,部分行为人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但部分行为人不具有犯罪意图的,所以应当分别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这就是为什么说不能一概而论的原因。

当事人普遍有一种的错觉,认为通过刑事控告最能解决问题。刑事侦查是公权力的一种体现,力度自然最大的。

但弊端是:


1.当事人可以通过检举、控告、举报的手段启动刑事侦查,但案件一旦被刑事立案,就不再受控告人的控制了。

2.通过刑事追赃,能够挽回的仅仅是直接损失,远远小于民事赔偿的种类和数额。

所以,刑民交叉案件,一定要充分权衡救济路径,不要刻意地把民事纠纷做成刑事案件;而且我更倾向于,能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尽可能选择民事途径。

我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件。当事人来咨询的时候,我就认为被告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犯罪故意,涉嫌合同诈骗,建议当事人去刑事控告。但当事人告知,已经实施了刑事控告,公安局认为这是民事纠纷,根本不受理。这显然是不对的,刑事立不立案是公安机关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断的权利,但受理刑事控告却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可以不刑事立案,但不能不受理案件。

但鉴于当事人已经实施过了控告,再进行控告的难度更大,所以我给出的建议是,先进行民事起诉,针对对方的答辩,再考虑向承办法官申请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法院移送,自然比当事人控告更为有力度。

果不其然,案件一分配承办法官,承办法官便打来电话,说你这个案子明显涉刑,不是民事能解决的,要求我撤诉,去刑事报案;我把前因后果跟承办法官说了之后,告知承办法官,刑事控告还缺少一项关键性的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严重缺失的),希望能够通过对方答辩来完善证据后,再由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

法官也深知刑事立案标准更为严格,答应先安排一次庭审,根据对方的答辩,再决定案件走向。

出乎大家意料的是,案件在送达阶段,被告就心虚了,加之法官明确告知如果原告(我方)不撤诉,他就要将案件移送公安,被告当即承诺支付款项,虽然分批支付,但当事人陆续取得了款项,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所以,处理案件时,我的观点是,路径选择应当是多方面的,但务必要考量的是,每条路径可能产生的结果,可控与否,以及不同路径所产生的后果,到底是不是当事人所期待的。

2021.7.11 中卫市莱迪森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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