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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公安报案前,您必须清楚的N件事

 追梦文库 2021-06-20

一、报警回执和刑事立案的关系

报警回执(受案回执)只能证明报过案,很多人拿了报警回执(受案回执)之后是没有下文的。很多人以为有报警回执就立案了,然后很不解的是公安机关为什么没有消息,为什么这么久都不抓人,实际上正式流程根本没启动。实践中,还有些人去报案,报警回执都拿不到。至于报警回执的作用,以后再说。

二、找什么样的律师

报案这种事,可以自己做,也可以请律师做。如果数额较大,可以出一定成本,建议至少还是找专门的刑事律师来做,而且即便是专业的刑事律师,也不一定经常做控告业务,因为刑事业务中,有95%-98%的业务还是传统的辩护业务,刑事控告业务的总量还是很少的,尤其是纯法律、精细化的控告业务,在市面上非常少见。如果一个领域内的某一项业务本来就稀少,那么专门研究过它的人,数量会更少。我认为存在刑事控告需求的人并不少,但其中很多走不到请律师报案的那一步,这是刑事控告业务一直无法“规模化”的原因,理由以后再说。

至于为什么刑事控告至少要找专门的刑事律师来做,我有两篇文章,一篇是《专业就是专业,业余就是业余》,另一篇是《刑事法律人的专业化》,已经解释得比较清楚。其实民商事律师不一定不能做,但不同的律师对不同的业务的熟悉程度是不同的。对于同一个问题如何解决,有些律师可以直接上手,有些律师还需要深入研究,甚至要研究很久,这是律师专业化带来的一个显著特征。当案件不难也不紧急的时候,区别或许不是很大;案件越难越紧急,专业化带来的差异越大。就像语文老师不一定没学过数学,但语文老师教数学不一定教得好,因为培养体系不一样。而如果让语文老师去教奥数,还要临时上岗,不得不说太需要勇气了。

三、对报案成功的难度有一个预估

很多案件是不能说报案成功的难度的,因为本来就没有通过正常手段报案成功的机会或者本来就不属于应受刑事规制的范畴。

至于那些真的看起来有机会能够成功立案的案件,报案人对案件的具体判断非常重要。如果报案人有律师,那么很多时候律师的判断实际上就是“报案人的判断”,因为报案人就是要找个人来帮他/她做判断。这个判断,务必是要“又快又好”的。

有一天,一位委托我控告的客户突然说:“原来一件法律案件的流程和实际情况是这样的,信息虽然易得,但是信息的昂贵在于你不知道有什么不知道的,而无法做出合理的决策。”

这位客户自己去报案去了很多次,她不懂刑事案件的流程,所以难以判断相关人员对她说的话是真是假,当相关人员想要“踢皮球”的时候,就异常容易,可以说,这是她深受“踢皮球”之苦后的肺腑之言。基本的信息对称,是准确预估的前提。

而没有准确预估,就没有立案的信心。因为不知道会发生什么“困难”。唐僧取经虽然难,但知道自己是要经过“九九八十一”难的,也就不那么难了;如果不知道自己要经过多少“难”才能修成正果,至少一开始就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

控告案件的难度在哪里,当事人是很难真正预知到的。他们认定某个案件是否“难立案”的主要因素是他们自己有过多少次失败经历,却往往不看或者没有能力看到案件本身的难点。

实际上,很多对于当事人来说是难点的事情根本不是真正的难点,因为这些对于律师来说都不是问题,但我又不能直接说案件的难点是没有请律师。只是说,案件肯定存在难点,但当事人会把自己受到的挫折误认为是案件的难点,而更加无法去关注真正应该被解决的问题,从而蹉跎光阴。就像一道数学题,数学学得好的人一看就知道这道题要哪几个步骤才能解出来,虽然有些步骤可能还要经过具体计算所以需要时间,但他/她至少更清楚这道题难在哪里,要怎么才能正常地分配时间,一步步尽快做出来;而数学不是很好的人,可能直接卡在第一问或者第二问,然后说“我觉得很难,我也不知道多久才能做出来,可能永远做不出来了,还是看看其他题目吧。”

但老师讲解题目的时候就会说:“其实这道题的难度在于……”,所以同一件事难不难,有可能是看谁来做;而难不难有“客观难”和“主观难”,对于能力足够的人来说,只有“客观难”;对于能力不足的人来说就是分不清“客观难”和“主观难”,反正都很难就是了。

存在“客观难”的案件确实要花更多时间精力,这是难以避免的。我在接受委托的那一刻就已经预估了自己可能要花费的所有时间、精力和遭遇到的困难并且有所准备。有些案件,很多人以为工作量没那么大正是因为他们缺乏经验,预料不到这么多“困难”,所以“困难”真正来临的时候他们并不能迅速做出反应。当当事人问“怎么办”的时候,我说“没关系,我处理过”,然后我告诉他/她我上一次是怎么处理的,这个问题和上个问题的有什么相同之处、不同之处,所以是否还要多做些什么或少做些什么,问题就不再是问题了。

四、想清楚要控告谁

报案这种事,控告谁,是否一定要控告,客户自己一定要想好,开弓没有回头箭。对于具体的侵害人,如果有其他的救济途径,或许刑事控告也不是最佳手段。

之前有个客户让我一次性控告N个人,其中有个被控告人原来是她的朋友,又是直接把她拉入骗局的人,所以她要求我着重写该名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实,后来该名被控告人被传唤了,她又说觉得他有点可怜。过了几天,又觉得不可怜了。

“幸好过了几天她又觉得不可怜了。”我想。

后悔不是一件好事,也并不令人开心。我并不希望因为我给予了这种服务,反而客户不开心。

五、不要随便刑民结合

对走民事走不通或者想通过刑事来对民事来起到什么作用的客户想去报案这种事,我是抱有很谨慎的态度的。一方面,如果同一件事,连民事的违法程度都没达到,刑事的更达不到。另一方面,客户的想法很可能不坚定,两头的“便宜”都想占,被“踢皮球”的可能性就更大,因为每个办案机关都觉得既然你去找过**,干嘛又来找我?你去找**说明你觉得是刑事/民事啊,现在又来说是民事/刑事。而且被“踢皮球”之后他/她是不会激烈反抗的,因为他们自己可能会有点“心虚”。

法律不禁止人们用刑民结合的方式维权,但大部分人一种手段都用不好,还想用多种手段,结果费心费力开设N个战场,却很可能每个都是输。“刑民结合”不是不可以,但是否真的需要刑民结合;如果需要刑民结合,刑民具体的结合方式是什么,在什么时候采用这种方式比较合适,都是需要考量的。

六、不要误以为刑事控告就应该很便宜

这个误解主要涉及到刑民交叉纠纷(经济案件类)中律师代理刑事控告的费用问题。这类刑民交叉案件往往不是以刑代民的,而是刑民本来都构成,公民有权利择其一。为什么这些案件去报案,很多公安往往都先建议去法院?就是因为他们内心也知道民事也是处理这类纠纷的一种方式。但是当事人95%不愿意去法院,因为内心很清楚走民事会是什么情况。

民事诉讼时间长,流程复杂,要诉讼费还要保全费,钱还很可能追不回来,如果标的大,相对方人身及财产情况不明,谁愿意选择民事起诉?

所以理论上,经济类案件刑事控告的律师费不能以刑事辩护的收费标准收取,而应以类似于或者参照民事案件一次性收费的方式收取。因为目的是一样的,就是“追债”。否则如果民事追债可以收到更多的律师费,律师为什么不选择用民事追债?但矛盾的是,如果民事追债可以更快更好地追到钱,客户也不会选择刑事追债。

所以,如果就某一具体案件,客户认为通过刑事控告拿回钱的几率会比民事起诉拿回钱的几率高,不要让成功率更高的方式收费低于成功率低的方式太多。如若不然,大部分律师都会建议走民事起诉,因为民事起诉可按标的收费,收费高。客户想要刑事控告,达到民事起诉达不到的效果,收费还比民事起诉便宜很多很多,那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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