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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放弃社保承诺是否有效?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劳动法库

 馮FYH 2022-08-14 发布于广东

案例来源︱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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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劳动者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效力

案号:(2021)渝05民终5576号

裁判要旨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因劳动者承诺放弃而不履行。劳动者明确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仅损害劳动者个人利益,而且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该行为无效。劳动者明确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0日,余某与某绿化工程队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余某曾于2012年5月14日,出具《承诺书》表示,已清楚公司愿意依法为其参加缴纳社会保险,但其不愿意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一切后果均由其自己承担。后某绿化工程队未为余某购买社会保险。余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绿化工程队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因此,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不论劳动者是否承诺放弃社保,用人单位都负有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余某即使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该行为亦无效,某绿化工程队应向余某支付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特殊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的方式,在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关系到劳动者是否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还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社会保险作为人民福利,事关公共利益,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不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放弃,否则,将冲击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即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该约定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温馨提示:司法实践存在地域差异,案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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