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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药店的经营范围(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解读)

 知行合一不易 2022-08-16 发布于山东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药监药市〔2019〕60号,行业内简称60号文,对二类药店(零售连锁药店、单体药店)的经营范围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第二章 分级分类

(二)二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处方药(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禁止类药品除外;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限制类药品除外;生物制品(微生态活菌制品除外)、中药饮片、罂粟壳等除外)。

(四)上述企业均应执行国家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仅经营药食同源类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精制包装中药饮片,且不拆零销售的二类店、三类店,可不增加“中药饮片”经营范围。

根据文件精神二类药店的经营范围解读为:

1、甲类、乙类非处方药;

2、处方药除了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限制类药品、生物制品(微生态活菌制品除外)、中药饮片、罂粟壳等

3、执行国家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可以经营药食同源类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精制包装中药饮片,且不拆零销售可不增加“中药饮片”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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