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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之声|严刚等:我国危险废物监管与VOCs排放协同管控建议

 书洋康乐 2022-08-16 发布于辽宁

“十四五”期间,我国大气环境管理进入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的新阶段。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作为PM2.5和O3共同的前体物,成为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补齐VOCs排放控制短板,降低VOCs排放量,将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前,我国与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废”)相关的VOCs排放尚未得到有效监管。针对这一情况,本文在分析我国危废相关VOCs排放现状并梳理美国相关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危废相关VOCs排放的管控建议。

一、我国危废相关VOCs排放现状

我国已采取一系列措施对VOCs排放进行管控,如:推广新能源汽车以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和蒸发排放、控制有机溶剂的使用、实施低VOCs含量溶剂源头替代等。但对源自危废的VOCs排放控制有限。调查显示,危废可能是我国VOCs排放的重要来源之一,其中废有机溶剂、废矿物油、蒸馏残渣、废染料和涂料、VOCs材料容器和用作VOCs吸附剂的废活性炭等是主要排放源。

据估计,2017年危废相关VOCs排放可能占我国人为源VOCs排放总量的2%以上,与炼焦、制药等公认的VOCs重点排放行业的贡献相当。危废排放的VOCs主要是芳香烃烯烃,均属于最活跃的VOCs组分,对O3污染的贡献很大。然而,危废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尚未得到广泛关注,也缺乏有效监管,是一个被忽视的VOCs排放源。

在处理含VOCs危废的所有阶段(包括处理、储存、运输和处置过程)几乎都会产生VOCs排放,且大多是无组织排放,需要精细化管控(图1)。由于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指南,导致目前政府监管有限,且存在大量企业管理不当的情况,加剧了危废处理过程中VOCs排放的管控难度。

近年来,我国工业危废的产生量持续增长,2015至2019年间增加了60%,达到4500万吨;且由于溶剂使用等相关领域的需求不断增长,预计这一趋势仍将持续。同时可以预计,随着危废产量的持续增加,危废中的VOCs排放量也将继续增加,采取有针对性管控迫在眉睫。

二、美国危废VOCs排放管理制度

美国在其《资源保护与再生法》(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中明确规定了危废处理、储存和处置设施(Treatment, storage, and disposal facilities, TSDFs)的VOCs排放标准,并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自2017年以来,美国环保署的国家合规计划(National Compliance Initiatives)始终致力于减少危废相关的VOCs排放,进一步凸显了控制危废相关VOCs排放的重要性。

三、危废相关VOCs排放管理机制建议

目前,生态环境部已建立了一个全面的国家危险废物监管系统,并配套建立了数据库:每一个获得授权的TSDF中的危废种类、数量和处置方式,以及产生危废的企业信息均记录在系统中。这一系统可以作为管控危废相关VOCs排放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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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将VOCs排放控制纳入现有危废监管体系,图中粉色和红色填充部分代表尚不存在或需要完善的机制

为有效控制危废处置中的全生命周期VOCs排放,针对我国现行的危废监管体系提出以下建议:

01

颁布和修订危险废物处理及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例如,制定标准限制危废的储存时间、明确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等。

02

在生态环境部内部建立跨司局的联合管理机制,畅通危废主管司局和大气环境主管司局间相关数据的共享渠道。

03

优化现行的国家危险废物监管系统。编制业务化VOCs排放清单并将其纳入系统中。利用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来追踪危废处置中的全生命周期VOCs排放信息。

04

强化针对危废的全链条监管。这是必要举措是确保达标率的关键。

引用信息: Yan, G., Zheng, Y., Tang, Q., Ning, M., Lei, Y. (2021). Incorporating VOC Emission Control in China’s Hazardous Waste Regulatory System. 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55 (23), 15569–15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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