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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说走就走,赔偿损失在后头!

 蒋克俊 2022-08-17 发布于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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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辞职的,需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小伙伴在提出辞职后次日甚至当天就离职。

本期的案例,就是给这些小伙伴提个醒:辞职说走就走,当心赔偿在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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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在某公司从事外贸业务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至2023年10月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员工因个人情况提出辞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及解除合同手续……员工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均应将因履行职务获得的所有文件、资料、成果及物品(包括原件及所有备份)返还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30日内,除非事先经过公司的书面同意,员工不得将上述资料物品带出办公场所。”

2022年3月16日晚上,小李因个人原因在微信上向主管提出辞职。次日上班后,主管对小李极力挽留,但小李坚持要走。主管无奈,让小李办完所有工作交接后再去人事处办理书面手续。当天下午,小李通过微信自行向主管发送了一个“客户资料”打包文件,不等主管反馈立即去人事处办理离职手续。人事处以小李未提前30日申请、工作交接未完成为由不同意办理,小李遂将一封辞职信留在办公桌上自行离开。

后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小李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赔偿因突然辞职未办理交接手续造成损失共计6300元。

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小李在离职前后与客户沟通时存在回复不及时,甚至不回复的现象;客户投诉反映后,公司临时让外贸部主管接手并支付了额外的报酬,同时紧急在各大招聘平台付款发布招聘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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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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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公司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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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本案中,小李因个人原因于2022年3月16日晚上提出辞职,第二天又在公司明确告知其应办理完工作交接再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仓促离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故公司要求小李办理交接手续的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因小李辞职说走就走,未完成工作交接,客观上确实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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