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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供应商诉讼风险应对实务

 儒雅的八爪鱼 2022-08-18 发布于山东

【摘要】

当前,供应商起诉建筑企业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大多诉讼案件系建筑单位及其项目部真实拖欠造成,这些纠纷容易互谅互让并达成调解、和解意向。

但比较困惑的是,部分供应商存在与项目经理串通,恶意诉讼或滥用诉权,造成建筑企业权益受损的情况,企业该如何应对。作者尝试着对不良供应商诉讼风险及其应对进行探讨,以请教于先进。

【关键词】供应商 不良诉讼行为 法律风险 诉讼实务

一、不良供应商的起诉风险

我们将存在不良诉讼行为的供应商统称为不良供应商。其不良诉讼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恶意诉讼行为

恶意诉讼可涉及项目经理。如某项目经理与供应商串通,出具了虚假结算单若干张,载明所在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向他人购买钢材,金额数百万多万。建筑企业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抓赌名义找到项目经理谈话。结果项目经理马上如实坦白犯罪事实。该项目经理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恶意诉讼更可涉及供应商,其表现形式有两种。

1.虚构合同、结算单据。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班组长等人以企业名义与供应商签署合同、单据,甚至在合同上私盖建筑企业公章、项目章。建筑企业明知双方没有真实合同关系和真实交易,但为牟利随将建筑企业推到法庭。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相关印章是真实的,合同关系较难推翻,建筑企业很可能被法院判决承担支付责任。

2.虚增数量、虚增金额。完全是无中生有的提供签收单据会涉及虚假诉讼罪,一般供货商不敢轻易尝试。但材料上以少充多的行为往往不作为犯罪打击,由于违法成本低,收益大,一些不良供货商串通他人虚增发货单、结算单,虚增供货量。

(二)发票不良行为

1.拒不提供税务发票的。如木板供应商龚某诉某公司木板纠纷中,被告公司提出抗辩理由为原告尚未出具销售发票,但法院认为合同未约定销售方提供发票,提供发票只是销售方的附随义务,而非主要义务;付款单位不能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付发放。销售方不给发票,可要求税务单位处理。

2.恶意提供发票。如某钢管租赁站恶意多开发票,建筑企业财务审查不严,将税务发票进行了抵扣处理,租赁站起诉时认为建筑企业已认可发票上的金额。

(三)重大违约行为

供应商提供货物存在质量、延迟供货等问题。如某新型建材公司诉某建筑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该公司未及时支付材料款的原因:一是供应商的业务员从未与该公司对账;二是保温材料有质量问题,出现了大面积的裂缝。

二、相关实务疑难问题

(一) 未达成书面合同,但供应商原材料确实用于工程项目,可否认定建筑企业合同行为?

司法实践中,我们判断项目经理、材料员等人行为是否对所在企业有约束力,要从该行为是否有企业明确授权(委托代理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职务代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三个层面依次进行审查。构成委托代理、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的后果应当由企业承担。倘若,项目经理或材料员等行为人以企业名义购买原材料,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材料事实上已用于该建设项目,且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的,应当由企业承担合同责任。至于已用于工程项目判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主审法官根据原材料是否已运至工地,并结合原材料的数量、类型与建设项目的需求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二)层层转包情形下,供应商可否起诉没有合同关系的总承包人和发包人?

司法实践中,供应商为了广撒网抓大鱼,将签字的经办人、项目承包人、分包单位、总承包人、发包人均起诉到法院,要求各主体均承担支付责任。但该做法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43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法律条文系出于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考虑,打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赋予实际施工人追究并无直接合同关系的发包人的权利。但应当注意,该规定不适用材料供应商。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不能类推出发包人应当对实际施工人采购材料的款项承担支付责任的结论。

(三)加盖技术专用章的合同对建筑企业是否有效?

对于该问题,一直存有争议。目前有两种观点,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对企业法务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观点一、加盖技术资料专用章的合同对承包人不具有拘束力。如《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领域民商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2013年10月15日绍兴市中院审委)指出,项目经理对外签订的合同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具约束力:…(五)签订合同时所盖印章为技术专用章等非合同专用章的…。这种观点对建筑企业而言说的上是好消息。

观点二、加盖技术资料章的合同有效。最高法院相关裁判文书表明,该类合同对承包人具有拘束力。如王洁与青海省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即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1131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院认定,技术资料专用章系总承包公司项目部内部施工用章,一般不作为对外公章使用。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总承包公司在与多个主体的经济往来中均使用过该技术资料专用章,其他施工各方对加盖该技术资料专用章即能够代表总承包公司行为均已产生信赖。

综合两种意见,我们认为:技术专用章被频繁用于签订合同,造成施工各方信赖的,则相关合同对承包人有约束力;如印章已注明了“资料专用,其他无效”,且并不造成施工各方信赖的,则供应商不属于善意第三人,该合同对承包人没有约束力。

不良诉讼行为应对实务

(一)组织建设方面

1.采取集团统一采购的风险隔离方法。换言之,施工企业只是与统一的采购公司发生购销合同关系,再由该你采购公司与各分散的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一旦发生供销合同纠纷,供应商只能直接起诉凭他公司而与施工单位无关。

2.建立材料科和预算部门,定期主动与供应商进行对账,定期主动与项目经理进行对账,能够第一时间掌握当前的应当支付、尚未支付的项目材料款的金额和供应商实际供应的数量和规格等基本情况。

(二)合同管理方面

1.采用总量控制条款。如果钢材采购合同约定采购单价暂定为4000元每吨,采购数量暂定为1000吨,但最终结算的金额最高累计不超过400万元;超过部分必须另行签订合同,否则施工方免予支付。

2.采取背靠背条款,即双方约定同意本次货款的支付以施工方实际收到工程款为前提。换言之,当发包人因故拖欠工程价款时,供应商不能直接起诉施工方,而应配合施工方共同向发包人主张。

3.双重签收约定,即本合同约定材料签收由项目部和总公司分别委派的两个工作人员监管,两人同时签字生效。用加黑加粗的字体注明“非采购方认可的两位人员签署的凭证,一律无效。采购方收到并抵扣发票的,不代表认可发票上的金额”。

4.规范发票条款。用加黑加粗的字体注明“货款支付前,供货商应提供足额发票,税率为x%,否则承包人不予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承包人收到并抵扣发票的行为,不代表承包人已认可发票上的金额,双方结算仍应以承包人认可有权签收人员签署的结算单据为准”。

(三)印章管理方面

1.公司不再刻制项目部行政章,改为技术专用章。项目部行政章往往直接代表建筑企业,容易惹麻烦。

2.加强技术资料监管,包括技术资料章采取鲜明的长方形(蓝色)外观特征。该印章内容上明确:“资料专用,其他一律无效”等字样。

3.进行必要公示。可以在省级报刊媒体进行公告,自2021年1月1号开始,我公司已启用新版本技术专用章,此前印章作废,请供应商谨慎识别。

4.由公司统一刻制技术专用章,在交给项目经理时办理留存手续,并且由其出具规范《用印承诺书》。该承诺书主要包括:

⑴项目负责人承诺不得将本项目技术章(资料专用章)只得用于技术资料的用途,不得用于经营等任何方面方面。如有违反承诺事项,自愿承担违约金1万元/次,所引发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⑵项目负责人承诺不私自刻制公司、分公司、项目部行政章、技术专用章、资料专用章。如有违反,自愿承担违约金5万元/次,所引发一切法律责任(含刑事责任)由本人承担。

⑶所有合同必须加盖行政章。如项目部发生诉讼案件纠纷,除责任本人自负外,自愿承担违约金(按照起诉请求的10%计付)。若因此公司帐户被查封,本人保证在查封15天内,将等额存款交付总公司,查封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公司借款利率由本人承担。超过15天仍未能归还的,由本人承担违约金(按照原告起诉请求的20%计付)。

⑷项目经理及印章管理者保证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将项目所有印章交给公司,逾期按1000元/天承担违约金责任。

5.如果发现假章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前比较现实的问题是如何审时度势,权衡利弊得失;建筑公司比较顾虑一旦报案,可能会影响项目经理后续施工管理和工期任务,可与公安机关进行协调,先予以调查,对于情节轻微、改正态度良好的嫌疑人暂不追究责任。

(四)诉讼应对实务

1.正确认识其诉讼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行为。一般来说,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建筑企业需要积极举证,证明真实合同关系和真实交易金额。

如上所述的供应商虚增发货单的案件,模板供应商提供了数十份模板送货单起诉建筑公司,但建筑公司通过城建档案馆存档的施工日志、验收报告等证据还原事实,供货商送货单上记载的时间工地上根本用不到模板。该案建筑公司大获全胜。

委托鉴定机构对工地上的真实原材料用量进行审计鉴定。承包人首选申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但由于买卖合同纠纷不同于工程合同纠纷,法院很可能并不同意对在买卖合同纠纷审理中对工程量或材料使用量(需求量等)进行鉴定。此时我们可以考量委托社会审计。一旦取得有利于建筑公司的鉴定结论,即可向法院提供。

根据案件进展和双方举证,申请追加项目经理为本案当事人,包括追加为第三人或直接追加为被告。

3.经过庭审或证据交换,案件确实涉及虚假诉讼的,则申请法院移送公安侦查处理或直接向公安报案。不良供货商往往做贼心虚,合理的借助刑事威慑力可以“吓退”绝大部分不良供货商。

如某水泥购销案件中,建筑商有证据证明公司实际用量200吨,供货商证据体现300吨,远超正常用量。①建筑商在庭上声称将委托社会审计实际用量并向公安报案。②休庭后建筑商立即委托社会审计。③取得审计结论后作为证据递交法院。④供货商收到审计结论当天撤诉。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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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奕,主要研究建筑领域的法律问题。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金华市优秀青年律师,金华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金华市新兴建筑房产法律风险研究中心监事长,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法务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曾参与编著《建设工程常见法律实务问题全解答》、《建筑商之孙子兵法Ⅲ》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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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旭升,中共党员,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任、建房部主任。现担任国际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筑时报&ENR最值得推荐60位中国工程专业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全国建设工程优秀法律顾问、浙江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法务委员会副理事长、金华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委员会主任、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法务委员会理事长,金华市新兴建房法律风险研究中心首席专家、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东阳市建筑行业协会法律人才库成员。担任主编的著作有《建筑业企业法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13.3);《建筑业企业清欠36计》(法律出版社2017.7);担任副主编的著作有《建筑商之孙子兵法三》(法律出版社 2018.9);《民营建筑企业维权困境》(法律出版社2020.10);担任撰写人的著作有《建筑业法律法务》(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盈论》(法律出版社2019.10);先后在《无讼》平台发表论文1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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