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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夏日windy 2022-08-18 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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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教授观点」
张明楷教授认为:将法益的同一性作为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标准,既具有理论根据,也具有现实意义。根据法益的同一性这一实质标准,一般来说,刑法分则不同章节规定的犯罪之间基本上不可能是法条竞合关系(或许存在例外)。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的保护法益分别为经济秩序(消费者享用合格产品的权利)与财产,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的保护法益分别为货币的公共信用与财产,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保护法益分别为人的生命与公共安全,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保护法益分别为财产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用,盗窃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保护法益分别为财产与森林资源,报复陷害罪与滥用职权罪的保护法益分别为公民的民主权利与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公民对此的信赖,这些犯罪之间都不可能是法条竞合关系,而应认定为想象竞合。
「周光权教授观点」
周光权教授认为: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一般法条和相关的特别法条,属于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竞合。由于立法者认为在一般法条之外有必要再行设立特别法条,特别罪名的构成要件完全包容于普通罪名之中,适用特别法条就能够有效惩治犯罪,所以,特别法条具有排斥普通法条的功能,特别法条优先适用。例如,通说认为,诈骗罪与各种金融诈骗犯罪和合同诈骗罪之间、滥用职权罪与滥用管理公司和证券职权罪之间、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之间都存在普通法条和特别法条的关系。此外,使用假币罪和诈骗罪之间也存在普通法条和特别法条的关系。使用假币行为带有诈骗性质,这是立法上当然可以预想的事情,但,由于立法特别规定,对使用假币行为只能定使用假币罪,排斥诈骗罪的适用;如果对使用假币行为定诈骗罪,使用假币罪就没有存在的余地。
「张明楷教授反驳观点」
张明楷教授认为:周光权教授的批评意见基本上是用抽象的“立法者的特别考虑”取代了对刑法规范的实质解释。可是,为什么立法者认为普通诈骗2000元时,法益侵害达到了值得处罚的程度,而保险诈骗8000元、合同诈骗4000元时,法益侵害反而没有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呢?换言之,立法者根据什么认为保险诈骗8000元、合同诈骗4000元反而不值得处罚呢?无论是站在行为无价值的立场,还是站在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考虑违法性程度,都不可能得出上述结论,更不可能将上述结论当作立法者的特别考虑。周光权教授的批评意见中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方法也存在疑问。对事实进行归纳时,必须以可能适用的构成要件为指导,而不能凭借以往的经验或者观念事先给案件事实下结论。例如,当行为人以假币换取他人真币时,不能认为唯一的结论就是“以假币换取货币”,相反,完全可能是盗窃、诈骗或者使用假币。换言之,当行为人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时,就不能认为该行为不可罚;相反,要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诈骗罪、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再如,遇到行为人在特约商户冒用他人信用卡时,不能认为唯一结论就是“信用卡诈骗”。因为当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没有骗取数额较大财产时,该行为就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于是,必须进一步考察这种行为可能符合何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当解释者能够得出该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结论时,就没有理由不以诈骗罪论处。换言之,在对一个事实可能适用多个法条时,不能因为排除了一个法条的适用可能性,就得出无罪的结论。只有排除了所有法条的适用可能性,才能得出无罪的结论。
「陈洪兵老师观点」
陈洪兵老师认为:使用其他方式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可能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而不仅侵害他人财产权还侵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使用假币行为,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的,反而只能以使用假币罪最重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怎么说都不合理。
「通说观点」
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是想象竞合关系。
张明楷:《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法学研究》2016-01
张明楷:《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确定与处理》,《法学家》2011-01
周光权:《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中国法学》2010-03
陈洪兵:《不必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大竞合论之提倡》,《清华法学》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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