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再谈”套餐”

 木直人呆 2022-08-20 发布于陕西

01

这两天,农资圈因“套餐”再起波澜~许多农业媒体转载,许多农资人转发,许多企业马上组织各部门开会商议对策……

到底因什么事让大家如此紧张?

这源于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近日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农药市场监督检查的通知】,文号是农农(农药)<2022>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

通知中说,近日有媒体反映,一些农药经销商对农药销售情况不作登记,也未按照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还存在销售过期劣质农药的行为,严重影响农户科学、合理使用农药

通知中提到,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互联网电商平台对农药经营商户进行严格审查,对农药经营商户所经营的农药产品与其上传的农药登记证不对应、农药联体包装和套餐包装、人为损坏农药标签二维码、销售过期劣质农药、未建立购销台账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依法依规经营农药产品

……

这份通知中,明确要对市场上的套餐式包装进行检查。

有朋友说,在农业农村部官网上查找不到此文件,据笔者了解,此文件已下方到各省区相关部门。


02


套餐,也即是套装。

上一次套餐成为农资圈热门话题,还是在三年前。

彼时,因企业一款风靡市场的套餐被一地农业执法队查罚,并被媒体广泛报道,而引发行业大讨论。

当时,菜头写了篇文章【咱不谈绿业元,谈套装】,去纠正某些媒体、某些农资人的偏差观点,回到切实解决市场问题的角度来。

在此,将发表于2019427日的这篇文章,摘放上来以策应主题:

Image

......(前略)

笔者看了关于此事的多篇文章,以及【菜头农业说】南北岳圈谈论此事的观点,无论理智的还是带情绪的,大部分都围绕企业去谈了,反而离真正解决市场存在的矛盾问题-套装,却是越来越远。

“套装” 是最近这五六年冒出来的热词,也是目前农资行业、种植领域在农资应用上的普遍模式。

在作物种植过程中,为了省工省力,农户一般不会只打一种农药或肥料,桶混时,多达三五种、甚至七八种农药、肥料混在一起,一次打药,能杀虫、防病、补充叶面营养、调节生长,一举多得。

因了病虫同发,请工困难,节省成本,有些产品混配增效,多种药肥同施,已是种植业普遍现象。

为适应种植户需求,“套装”就此应运而生了。

我们分析一下套装存在的必然及其法规困境:


1. 从作物的角度看。

在作物生长过程中,为了保护作物,让作物健康生长,在作物各个生长期,需要使用杀虫剂、杀菌剂、植调剂、基肥、叶肥等,近年植物诱抗剂、生物刺激素也成应用热点。

作物病虫害、缺素症同发,许多时候农资投入品是同步使用的,柑橘、芒果等作物年打药次数超过十次,套装有其存在的“土壤”和合理性。

2. 从农资产品应用角度看。

目前市场上多见于增产套装和功能性的套装。例如:

红蜘蛛防治套装,由于红蜘蛛抗性强,一种药几乎无效,需要多种药混合增强药效,蓟马、桃蚜等小虫亦是。

增产套装,芸苔素内酯是植调剂,本身无养分,单用效果不明显,搭配叶肥用就最佳,而吡唑有防病、作物保健作用,两个或三个产品混配,就能达到1+1>21+1+1>3的效果。

花生三遍药、小麦增产等套装,现在已经发展成为花生、小麦种植区的标配产品,在河南、山东等地无处不在。

某些难防病害,比如病毒病防治套装,用几丁聚糖+芸苔素内酯,就能钝化病毒,达到新生叶健康无病毒作用,让本将绝收的作物恢复增产。

3. 从节约生产成本角度看。

现在人工成本高,工人难请,每个工每天需要150-200元,如果一次只打一种药,几乎无法维持种植生产,也解决不了作物存在的病虫营养等问题。

4.从农资营销角度看

农资营销趋势是:

卖单品→卖套装→卖部分解决方案→卖全程解决方案

套装比之单品,是一种解决方案,是一种营销创新,是行业进步的体现,同时可形成差异化,避免同质产品杀价竞争,也能满足种植户生产需求。

5. 从种植业发展趋势看。

作物种植全程解决方案是行业发展趋势,土地流转后的托管服务也是未来趋势,种植户有着必然的需求,而农资经营者也会顺应市场需求,去满足种植户需求,提供作物全程解决方案。

提供的全程解决方案,实际上是由多个套装方案组成。

但是,从行业法规角度看,目前市场上的大部分套装涉嫌违规。

因为如果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套装几乎不可能存在,原因:

一,套装里面的几种药、肥很难登记在同一作物上;

二,套装里面不但有农药,还有叶肥,肥料的管理与农药不同;

三,即便登记在同一作物上,但每个产品的效用不同,很难在套装外袋统一表述。

尤其目前发展迅猛的南方火龙果、百香果,北方的枣、樱桃等,已经有上百万亩面积的作物,要提供全程解决方案,几乎无药可用,在这些区域出现的所有套装都违规。

花生三遍药、小麦增产套装,如果执法队去查,笔者相信绝大部分违规。

那么,行业怎么办?是不是不能做套装,退回到卖单品时代?市场上存在的套装产品,可能有数十甚至上百亿,全部查封?

首先,笔者认为,既然有法规条例监管,企业的产品首先应该是规范,符合法规标准要求,这点是母容置疑的。

但与此同时,我们的法规制订者和执法者,也应该做到:

一不能以罚代管,一罚了之。

二对于套装,各地执法不一,执法人员对条例法规的理解也不一,应该统一起来。

三应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对于“套装”的出现和实现需求,宜疏不宜堵。

四怎样的套装是合规的?权威部门应该有解释意见,指导企业做好应对,合规销售。

如何正确看待行业发展趋势,如何适应发展潮流,鼓励先进生产技术和生产方法的应用,也是考验法规制订者和执法者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的关键。

另外,“套装”“套餐”这些词,都已有企业或个人注册了商标,四川某上市企业在九十年代就已经注册了“套餐”商标,近年该企业顺应趋势,大力推广产品套餐。

只是现在套装、套餐已成为行业通用、共用名词,如果各企业包装上继续使用,是否会被商标持有人起诉侵权?这些商标因其已成为行业通用名词,会否有企业提起公益诉讼,否决掉企业及个人持有商标的专属权益?这点,也提请大家关注。

03

“套餐”式营销,其实在许多行业都有出现。

百度百科中,将套餐定义为对买主、卖主都有利,是实现买卖双赢的很好的市场营销方式。

Image

菜头对于40号文持观望态度,主要是:

一.处罚依据问题,根据哪部法律哪条法规来处罚?

二.会否“一刀切”问题。

三.套装是行业发展趋势,这种趋势宜疏不宜堵,毕竟套装的目的是解决种植生产中出现的问题,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四.文件下发了,处罚后,能否能解决问题。

国务院前天刚刚发文,要求取消和调整不合理的罚款事项,涉及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领域。

要清理处罚的套餐是多个产品,可能是杀虫剂或除草剂配助剂增效,可能是杀菌剂配调节剂再加肥料的组合。

即便厂家不做套餐,但零售店卖给农户的,也多是套餐式销售,把杀虫、杀菌、植调剂、叶肥一把装着,卖给农户,这种行为,里面的配方有多少合理多少不合理?更无法度量。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从农业农村部官网上,输入“套餐”一词,搜出了许多解决方案

老百姓对治病救人的医疗系统长期出现的乱用药、用贵药、过度治疗问题早已怨声载道,却都无法根本解决,农业生产上的靠一个部门文件能解决?

当然,拨乱反正是要的,对有些企业的明确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维护法规尊严,维护公平公正,保护合法企业利益和农民利益,是非常必要的

04

由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李德均律师撰写的【政策解读|农药连体包装、“套餐”销售等适用法律问答】一文,菜头认为写得很中肯,从法律专业角度分析,有理有据,值得一读,在此也放出来:

Image

农药连体包装、“套餐”销售等适用法律问答

---农药行业合规经营专题之二

1.连体包装指的是什么?

答:连(联)体包装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泛指农药行业中为了农药使用者使用方便,农药生产时将可以组合在一起使用的两个以上不同的农药制剂产品包装连(联)在一起,以“双连袋”“三连袋”……方式销售。

2.连体包装违法吗?

答:是否违法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2017)》、《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如果不违反两个规定,不能将连体包装一律概括为违法行为。连体包装的每一个包装应当是经核准的农药电子标签;连体包装产品在推广使用过程中,不可以超越的农药核准电子标签内容增加、标准新的使用说明、技术指导等内容。

3.对以“套餐”形式销售的农药产品,是否合法?

1)“套餐”农药产品泛指农药行业中为了农药使用者防治某一作物某一生长期内病、虫、草、害提出的不同农药产品的组合,该组合可能是农药生产厂家直接以套装生产的;也可能是农药经营者“开处方”组合生成放在一个大包装里的不同产品。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农药经营者“开处方”的权力及方法。农药经营者以开处方形式形成的“套餐”明显不属于违法行为,当然农药经营者不可以“加工”方式将不同农药产品组合具有新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的新包装。

3)农药生产者根据植保要求将不同农药产品合并装在一起,未形成具有新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的新包装,不违反《农药管理条例(2017)》、《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4)“套餐”不可以具有超越核准的电子标签以外的内容,也不得一个农药产品与其他农药共用标签或者使用同一标签。标签内容不得违反《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具有《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和其他禁止的内容。包装应当标准应当符合《农药包装通则》要求。

4.农药经营者开处方行为不合法后果是什么?

答: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目前对农药经营者开处方行为是管理性规范,没有对此进行处罚的依据。但是,如果农药经营者指导错误,农药使用者可以据此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2022421日,农业农村部信访处答网民关于“关于严禁卫生消剂在食用菌上使用正式发文的请求”的留言时明确答复:农农(农药)[2019]102号文《关于切实加强食用菌生产用药监督管理的通知》只能作为指导性文件,只有《农药管理条例》能够作为执法依据。据此,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的文件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具有指导性的规范性文件,不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5.关于连体包装、“套餐”销售,给我们农药行业提一个建议吧。

答:建议农药生产企业,根据现行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套餐内的产品要符合电子标签的核准内容,对整体套餐不得以夸大、超范围、超剂量等方式宣传推广;套餐外包装使用透明包材,且最多仅呈现企业文化等涉及企业整体的宣传内容,而不要涉及含量、用量、功效等农药产品内容;推广过程严格按照核准的电子标签推荐作物、剂量履行植保指导义务,避免因推广过程不合规致使承担责任。

读者朋友们,对此事,您怎么看?欢迎发表评论。





关注“菜头农业说”视频号,获取更多行业资讯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