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整治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其中案例7即“捏造事实骗取民事调解书,据此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构成虚假诉讼罪”一案,颇值得思考。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间,易某分多次陆续向被告人张某某借款共计200余万元,后相继归还其中的100余万元,尚欠90余万元未还。易某另外还向郭某某等人大额借款未能归还,郭某某将易某起诉至某市人民法院。2020年3月26日,该市人民法院判决易某偿还郭某某借款132.6万元,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该市人民法院准备强制执行易某名下房产。张某某为达到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多分执行款的目的,与易某进行了预谋。同年4月2日,张某某和易某恶意串通,张某某隐瞒易某已经偿还借款100余万元的事实,以易某拖欠其借款共计182.5万元不还为由,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在法庭主持下,易某与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易某支付张某某欠款182.5万元,该市人民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张某某以该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易某的财产。债权人郭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人民法院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案中,张某某先后多次向易某出借款项,共计200余万元。二人之间实际上形成了数个债权债务关系。后易某向张某某偿还借款100余万元,二人之间的一部分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在易某名下财产面临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张某某与易某恶意串通,隐瞒一部分债权债务关系已因债务人易某的清偿行为而消灭的事实,以该部分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民事调解书,并以骗取的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申请参与分配易某的财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行为特征和定罪条件。故人民法院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对外公开的背景资料显示,当初设立虚假诉讼罪所针对的虚假诉讼行为仅限于“无中生有”型的捏造事实、提起诉讼。检索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过往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均为当事人在起诉时全案造假,即行为人起诉时所依据的某一法律关系事实内容为捏造所成,即一案、一法律关系(捏造而成)。而本案不同于过往指导性案例之处在于,“张某某与易某恶意串通,隐瞒一部分债权债务关系已因债务人易某的清偿行为而消灭的事实,以该部分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第一,原告起诉时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事实,属于分别独立存在的多个同种类型债权债务关系的组合,即数个同种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独立并存(性质类似于刑法中的同种罪名的实质竞合);第二,原告起诉时,部分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客观上真实存在,而诉讼请求中所包含的另外部分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基于被告的清偿行为而消灭;第三,法院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的理由,是行为人“隐瞒一部分债权债务关系已因债务人易某的清偿行为而消灭的事实,以该部分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结论:对于并存的同种数债来说,原告可以一并提起一个诉讼(诉的合并、合并之诉),但起诉仍必须基于数债的法律关系事实均为真实存在;同一案中的数债,即便部分债之关系为真,但若部分债之关系为无中生有的捏造,则仍可就捏造的事实部分追究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简单来说:借了三笔款,债务人已偿还了其中二笔,若债权人仍以存在三笔债权为由而起诉,法院虽只立一案且其中一笔未清偿的债务为真,但原告仍然就隐瞒另外二笔已经被清偿而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构成虚假诉讼罪。 涉虚假诉讼、诈骗、贪污贿赂、虚开增值税、商业秘密、刑民交叉等疑难杂症,找我,没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