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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份扣肉被打假,这次我想夸夸媒体

 新用户0196IoEk 2022-08-20 发布于山东

奇怪小姐      queer girls


象牙塔里看世界

以法学的理性  以传媒的温度

作者:刀笔    | 审核:诏安

校对:晏南亭    | 编辑:小开

图源:网络侵删

舆情分析

事件的舆情分析如下:

女子卖150份“扣肉”被判赔5万:舆情分析

(文章来自公众号“跬步学徒”,已通过号主授权——这个公众号的舆情分析真的强推,我好爱。其实一开始不想推的,就是对于宝藏总有一种藏着掖着的心理······)

19日20时许,重庆广电旗下“第1眼新闻”App,发布题为“150份扣碗惹官司,电商法律意识需加强”的采访视频,介绍重庆一返乡创业农民工王女士自创扣肉品牌“毛妈妈土特产”,并通过网络销售。

因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扣碗”在销售过程中,使用简易真空包装,没有食品名称、生产时间、地址和保质期等标识。一买方购得150份“扣碗”后,以三无产品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最后被判退还购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约5万元。

20日,相关线索引发商媒“一点资讯”注意,其所属官微“@沸点拍客”予以转发。

“一点资讯”记者联系卖方王女士,在其另一官微“@沸点视频”发布采访内容,并附视频——“那个职业打假人从2019年就钓线把我钓着的。”

“收到货,说好吃,然后说他们单位要回购,一次性买了150份,两个月后把我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希望懂法律法规的朋友们帮我们出出主意”等。

至此,媒体关注点从“电商法律意识”转变为“底层人遭遇”,舆论议题聚焦买方行为。

21日上午,相关情况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登上微博热搜榜1位,也在抖音、微信、知乎等平台传播开来。

网民普遍抨击买方“买150份再举报,性质恶劣”、“用心险恶”、“钓鱼式坑钱”、“讹诈”,认为“给人一条活路吧”、“孃孃手还有残疾”、“怎么能帮助她”,同时纷纷购买毛妈妈土特产“扣肉”,以至脱销;质疑判决合理性,认为法律应该“惩恶扬善”、“不应支持讹诈”。

22日,多家媒体发布了多条涉采访买方、买方律师、卖方王女士等的帖文,判决法院也有相关表态。

@极目新闻”发布涉采访“买方”律师的帖文,内容为:

律师称,“王女士出售'三无产品’并非第一次,其所买食品没有经过检测合格;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告是懂法的消费者而已”。

@红星新闻”发布涉采访“买方”的帖文,内容为:

买方承认自己是“打假人”,并称,“法律并没有规定我买了8次过期食品就不是消费者了,她(卖方)就是把家里老人拉出来博同情,其实食品加工厂跟老人一点关系都没有,最多就是忙的时候来搭把手。主力是他们夫妻俩,还有请的当地20多个村民”。

20时许,重庆一中法院通过其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情况通报表示,

“我院派员前往当事人所在的重庆市忠县马灌镇白高村,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释明,告知其如对二审判决不服,可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

此外,有网民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该“打假人”曾多次对小商家提起诉讼,但最后多撤诉。

24日14时许,封面新闻在其客户端和官微发文报道,打假人主动联系封面新闻记者称,销售者并非媒体上哭诉的“普通农民”,其背后有注册为100万的食品公司,还发展了200多名下线微商,涉嫌传销;他只是一个懂法的消费者,他已向法院提交了销售者名誉侵权的起诉书,并附上一碗品相较差的“扣碗”截图(图片来自抖音号“@毛妈妈土特产”4月16日所发视频)。

17时许,“@九派新闻”发布涉采访“打假人”的帖文,内容为:打假人称,对方可以依法上诉,但不能靠卖惨博同情;对于判罚的款项,自己打算捐助给有需要的人;购买的150份扣肉主要送给家人,自己有尝过;即使卖房卖车也不会妥协;此前涉及的多起纠纷主动撤诉是因为卖家主动要求和解。 

从媒体视角

总的来说,这次的事情处于反转再反转的阶段,媒体对买方和卖方的不断采访报道,双方互相指摘,于是热度一度降低又被拉高。

其实最开始的“第1眼新闻”app是从“电商法律意识”的角度来报道的,但是并没能“火起来”,而“一点资讯”迅速抓住“爽点”,从“底层人民”视角来撰写报道,促使这个本可能埋没的事件一再登顶热搜。

首先,我要说,我更认可“第1眼新闻”的选题角度,因为它提出的是一种切实的脚踏实地的、我们面临的问题及需要解决的方式,能够有意识地借助事实案例提醒群众,这是媒体重要作用之一。

但同时,我不觉得其他媒体的角度选择是错误的。或许,选题的很大原因是“底层”角度更容易博得关注,是为了流量;但这其中也应当不乏有为了“为民请命”而作出的抉择。这里面有虚荣心、有追逐热度,但也有真诚。有时候你要是非得把那点扣人心弦的感性给抛开,可能就变得麻木了。

能够获得关注,就说明这是民意的要求。不论出于何种目的,这一次媒体让我们听到了“声音”,没有让任何一方在事件里缺位,买方、卖方、双方律师,考虑算是周全,真相也在这些“讯息”里面自然而然地流淌出来。

比如最开始,买方承认自己是“职业打假人”“就是靠这种方式赚钱”,买方律师也说,“原告只不过是一个懂法的消费者”,再加上买方之前多次以基本相同的方式起诉商家以谋取利益。而到后面,买方的说辞改变为:“消费者并非普通农民,而是涉嫌传销”、“买的150份扣肉是为了送给家人”、“判罚的款项会捐给有需要的人”。

不难看出,买方最开始其实是有恃无恐的,他只是“懂法”而已,又有什么错呢?但后面突然措辞颠倒、转移话题起来,无非是因为舆论倒向被告,他慌了而已。

06年轰动一时的虐猫视频,视频拍摄者在接受采访时说:

“不违法,没有成本,没有风险,收益很大。”

“那道德呢?”

“公民道德规范里又没有写不能虐猫。”

“什么让你麻木?”

“利益。”他答的飞快。

范铭后来写道:“说实话,他的坦率让我绝望。一个过于主动甚至积极坦白自己内心阴暗面的人,往往会让原本想去挖掘他内心弱点的人感到尴尬和一丝不安。”

显然这次的当事人心理可能没有那么“强大”,而法院也从“维持原判”变成“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这是舆论的作用,究其根本是媒体最开始的推动,所以我说,这次的媒体是值得夸一夸的。 

从法律视角

写到这,如果我要大肆抨击这个“打假人”,可能是顺应大家的心意的。但是,我想说,追求真相不能够被民意胁迫。

提到法律人,很多人会想到一句话:“学法律学着学着就没人性了。” 

这句话在一定程度上有一定的道理,确实有人学着学着就没人性了,但是某个人是或不是这样,判断标准不能以“他和我的想法不一样”来决定。

任何人都有质疑权威、提出想法的权利,前提是“你抱有真诚解决问题的态度以及有真正理解和研究某一问题的基础”。

有律师从专业角度分析问题,卖方的产品的确是不合格的,但评论区都不认可,觉得“你觉得那是三无产品,不买不就好了,为什么要故意买那么多然后索要赔偿?”

宁波银辉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周银凤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中,也是关于过期火腿肠的售卖,卖方认为消费者知假买假而上诉,主张被上诉人存在知假买假的牟利行为而不能对上诉人适用惩罚性赔偿,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为食品、药品安全与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休戚相关,相比职业索赔人的打假获利,法律更注重对食品药品领域制假售假者的制裁及对该领域市场秩序的规范,所以我们有最严格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因消费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免除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当然,这个案子中是生产者而非超市,食品也是三无产品而不是过期产品,从法律角度来说是无法相互比较的。

我想通过这两个案子讲的是,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作为人这个物种,对货币的欲望很强,大家都在寻找更快更多地赚钱的方式,不是所有人都秉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理念,虐猫视频、职业打假,不需要付出个人努力就能获取利益,必然吸引到一些人的目光。

其实我们只要稍一思索,就会发现自己也经历过相似的事情,当我们和别人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我们有没有做过“损人利己”的事情,或者说有没有被“损人利己”过,我觉得必然存在。

而过去“知假买假”的案例那么多,并没有引起大家如此的气愤,是因为对象往往是“超市”或者一些“不太差钱”的商家,当“打假人”的矛头指向生活困苦的“普通农民”,自然而然就引发了大家的同情心与同理心。

但对于法律从业者、媒体从业者,不能够用道德眼光看待任何问题。

法院两次判令被告败诉,维持原判,足见立场。“法不容情”是有一定道理的,一旦口子在这里撕开,那可能未来就真的有无良商家能够找到类案来规避风险;食品安全的严格要求就变得不堪一击了。

这种“我意怜你”,但仍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在法律人眼里是一种理性,但在大多数人眼里或许是一种“冷漠”。而我深知,这种“冷漠”不需要所有人的理解,如果大家都理性至此,这个世界可能也要崩塌了。

但是最近这个案子的舆论扯到了“假地址”上,有人爆料之前“打假人”给出的家庭住址是假的,于是大家觉得他是因为心虚,这还不能说明问题吗?而打假人说,留假地址是因为害怕被网暴。

提到这个词,我真的要提醒大家警惕。不得不说,大家口径一致地针对这个打假人,的确已经造成了网暴,也逼得对方从“不想谈论道德问题”而改变说辞,但是我觉得大家的炮火不应该继续猛烈,若是被网暴者出了问题,我想大家也不忍心留下一句“活该”。

写在最后

扣肉的卖方决定继续上诉,案件的结果其实还是未知,因为还没有学经济法和消法,很难从专业角度来理解该案件,不过对于“知假买假”的案子,我也找到了一个“打假人”败诉的审判。

镇江中院2020年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之九:解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要求“十倍赔偿” 法院不予支持

经过踩点摸排,解某发现某诊所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情况下,私自按《本草纲目》配方制售保健食品。解某心中窃喜,先后三次到这家诊所购买了18瓶该保健食品,共花费2700元。买好后,解某转身诉至法院,要求该诊所返还2700元购物款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

另据了解,2016年至2017年期间,解某在本省其他地市存在多起涉及药房药店的买卖合同、产品销售责任纠纷。

有此先例,但凤毛麟角,主流趋势上,食品和药品类商品还是秉持“不因消费者明知而免除赔偿责任”,但我想这个案例或许能作为一种参考,让我们思考法律规定是不是还能够继续完善。

同时,我希望这个案子尘埃落定以后,大家还是应该注意注意那个最初报道的媒体所说的,提高不仅仅是电商、还有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意识,不要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损害到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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