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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危险作业罪的“现实危险”该如何认定?

 亚的斯辉 2022-08-20 发布于内蒙古

危险作业罪自新增以来,一直备受舆论关注。与之相关的案例也时有报道。近日,福建、浙江、河南等地相继查办了一些案件,其中关于“现实危险”的认定情况值得关注。

在危险作业罪的定罪量刑中,是否具有“现实危险”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衡量因素。因此,如何认定“现实危险”,什么样的情况具有“现实危险”,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需着重考量。

非法储存危化品百余吨且屡罚不改

浙江金华一男子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判七个月实刑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的陈某因触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被依法逮捕。据悉,这是金华市范围内首个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实刑的案例。

2021年4月,东阳市应急管理局在该市画水镇某工业区一厂房内查获陈某非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共计100余吨,后该案被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经调查,在此之前,陈某就因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在不符合储存危险化学品条件的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等行为,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过多次。

当地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根据陈某的犯罪情节,不宜适用缓刑,故判决陈某犯危险作业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东阳市应急管理有关负责人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新增了“危险作业罪”罪名,这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危险作业罪入刑并判处实刑,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更能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严军飞 郭丽华)

非法产销存储危化品被认定具有“现实危险”

河南洛阳偃师区宣判一起危险作业罪案

非法产销、存储危险化学品,未发生事故,是否构成危险作业罪?近日,河南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危险作业罪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年6月至2021年9月,以王某某为负责人的偃师区某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经营、储存易制爆化学品硫黄。其间,为牟取利益,王某某借用洛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手续,从外地多家企业购进硫黄用于生产、经营、储存,并将产品销售给其他企业。

2021年9月13日,偃师区应急管理局在工作中发现,偃师区某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经营、储存硫黄,现场扣押集中堆放在露天厂区内的有关危险化学品100多吨。

经洛阳市安委会安全专家现场检查,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该公司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如发生事故,会对周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经专项审计,该公司累计购入硫黄1700余吨,采购金额为150余万元;销售1300余吨,销售金额230余万元。

随后,该公司因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违法储存经营硫黄被偃师区应急管理局查处,并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30余万元、罚款10万元等行政处罚。

偃师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许可,擅自储存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考虑王某某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该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表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不仅对生产、作业人员,还会对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安全隐患。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将虽然没有实际发生严重后果,但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具有现实危险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是现实需要,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本罪名,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即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生产、经营、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其作业地点周边紧邻制鞋企业、该化工公司厂房,虽然未发生事故,但违规作业活动已经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本案法官提醒,广大生产经营企业要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对法律法规的敬畏感,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解读人: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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