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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朱理学说“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为何仍鼓励改嫁、离婚|文史宴

 cpu001 2022-08-20 发布于广东

    六月的《梦华录》引爆全网追剧热潮,它不仅讲好了三姐妹 “东京漂”的创业历程,亦让我们窥见北宋女性的婚姻生活,尤其是离婚后的出路。

    这部剧中,孙三娘被休、宋引章和离、男主顾千帆的母亲顾氏归宗生活。最近,我又刚好读到了南开大学常建华教授所著《中国古代女性婚姻家庭》,想要聊聊宋代离婚女性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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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华录》剧照

宋代离婚主要方式有三种,分别是七出、和离和义绝。所谓“七出”,“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说到休妻,宋代最著名的莫过于大诗人陆游的家庭悲剧了。陆游与唐婉两情相悦,但陆游的母亲不喜欢唐婉,二人被迫离婚。情路如此坎坷,唐婉年纪轻轻便香消玉殒。

宋律又规定了三种情况不能休弃妻子,即“三不去”,“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取无所归”。但如果妻子有淫泆或恶疾行为,即使符合“三不去”原则,丈夫也可以休妻。

“和离”,是指夫妻关系不和谐,双方协议离婚。义绝”是一种强制离婚方式,《宋刑统》中有“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妻虽未入门,亦从此令”。如果夫妻间出现上述行为,法律会强制离婚。


妇女离婚后,与前夫家断绝关系,但是暂时无法立即转嫁他人,因此会回到娘家生活,称之为“归宗”。比如,范镇之女曾嫁给吴安诗,离婚后回归父亲家,直至死亡。

还有因所嫁非人,娘家劝解离婚的情况,如赵鼎臣堂姐武氏丈夫不仅相貌丑陋,还触犯律法,使其娘家蒙羞,因此娘家人都主张离婚,但武氏不肯,邻里乡人并不赞同她的做饭,评价说,“拒母之命不可以为孝,私夫之爱不可以为义,甘身困辱则非智,屈意于苟贱则无勇。古所谓妇人之仁者,盖近是邪”。

可见,宋代社会并不以正当理由的离婚为耻。

尽管宋代妇女在离婚时一般会分得一部分财产,但大部分只带回自己的嫁妆,只有少部分人会分得夫家的一些财产,经济上很难达到独立。为了保障归宗女在父母离世后的生活,宋代政府颁布了一些归宗女遗产继承的法律。

不过,就大多数离婚妇女而言,归宗并非长久之计,出于自身生活或者经济原因,她们一般会选择再嫁。需要提醒的是,宋代社会还是比较重视归宗女地位和权益的,她们改嫁时仍然能获得奁产陪嫁,本家并不会因为曾经给过其嫁妆,就不再给改嫁的归宗女陪嫁。

赵凤喈在《民法亲属编》中说:“自宋代起,社会颇有离婚之风习” 。宋代社会对离婚妇女再嫁也持比较宽容的态度。上至皇室宗亲,下至庶民百姓,都存在大量妇女改嫁的情况。

《夷坚志》中记载的宋代妇女再嫁的事就有61例,其中再嫁者55人,三嫁者6人。甚至还出现皇帝娶离婚妇女和宫中妃嫔出宫再嫁的现象。

仁宗时的曹皇后、真宗时的刘皇后均是再嫁妇人。刘皇后就是《梦华录》中皇后的原型,“刘氏始嫁蜀人龚美,美携以入京,既而家贫,欲更嫁之。张旻时给事王宫,言于王,得召入,遂有宠”,后来被封为皇后,不仅真宗在位期间助其处理政务,更在新帝登基后垂帘听政长达十一年,是宋代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位女性。

宋光宗“有张贵妃,亦舊待东宫,次婕妤符氏,后出嫁于民间”。皇帝作为治阶层最高统治者都不介意娶离婚妇女,人民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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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中的宋章献明肃皇后形象

士大夫阶层妇女再嫁的情况当然更多。

范仲淹的母亲谢氏曾改嫁朱家,范仲淹的儿子纯祐早亡,由他主持将儿媳嫁给自己的弟子王陶。王安石的儿子王雱不成大器、精神失常,儿媳庞氏生活非常痛苦,王安石担心儿媳与王雱离异名声受损,便代她择婿令嫁。

岳飞之妻在岳飞参军期间,嫁给韩世忠军中下属。韩世忠想要岳飞再将刘氏娶回,岳飞拒不答应,只给刘氏三百千钱。

如果妻子对丈夫不满,感情疏远,也可以提出离婚。

如宋仁宗时,外戚吴氏将女儿接回娘家,与夫家脱离关系。宋哲宗时,张元弼娶表妹陈氏为妻,陈氏容貌秀美,元弼不仅外貌丑陋,而且嗜书如命,更会因为读书忘记吃饭和睡觉,陈氏对此十分不满,于是提出离婚。

宋代妇女离婚后,所生子女多留在前夫家中,极少出现携带子女再嫁的情况。不过,她们与子女的关系除不具有主婚权外,仍享有其他一切权利。

在政治上,宋代妇女再嫁他人后依然可因儿子而获得恩荫与封赐。

在经济上,改嫁妇女也是子女尽孝的对象,有些儿子成人后还会将母亲接回家中奉养。如贾似道的母亲胡氏曾经三嫁,仍被封为齐秦国夫人,且“当景定、咸淳间,屡入禁中,隆国至同寝处,恩宠甚渥,年至八十有三。上方赐秘器及冰脑各五百两,赙银绢四千两疋,命中使护葬,帅漕供费,凡两辍朝,赐谥柔正,又赐功德寺及田六千亩,可谓盛极矣”。隆国黄夫人是度宗的生母,也是一位再嫁妇人。可见,再嫁妇人也可因儿子获得恩赐,甚至享有极高的地位。

    宋代人很重视亲情,子女对待改嫁的母亲不仅要生前奉养,去世后还需要安葬,并按照礼仪守丧。法律对此做出了规定,《庆元条法事类》,“诸为嫡继慈、养母改嫁或归宗及长子之丧,给假并同齐衰期”。《宋刑统》也规定了服丧的具体时间,“谓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内心丧”。

   宋代的士大夫群体,对于妇女再嫁比较宽容,尤其对于夫死后妇女生活贫困以及无故被休弃而再嫁之女,一般持肯定、同情态度。

   司马光虽然论及,“妻者,齐也。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忠臣不事二主,贞女不事二夫”,将女子守节与忠君放在相同的高度。但他说到,“夫妇以义合,义绝则离之”,夫妻之间如果没有了“义”,分开也是不错的选择。

   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程颐也默许侄媳妇改嫁,还称赞其父程珦操办外甥女再嫁是关爱晚辈的慈善行为。而且他也赞同不应该对被出的妻子恶语中伤,令其顺利改嫁的行为。

   总体而言,宋代妇女的贞洁观念并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般浓厚。这与当时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风气较为开放息息相关,传统婚姻当中“重阀阅”的思想逐渐被“重利轻义”所替代,男女婚姻不顾门户,而以家庭资财为标准。

   司马光对这种现象批评道,“今世俗之贪鄙者,将娶妇,先问资妆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因此,婚姻论财为离婚妇女再嫁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拥有大量的钱财,是离婚妇女顺利再嫁的重要保障,也促使人们争相竞娶。

 宋代社会不仅对妇女再嫁持比较宽容的态度,而且一些法律条文不同程度上维护着这项权力。

 比如,针对宗室女子,英宗治平中下诏,“宗室女再嫁者,祖、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州县官以上,即许为婚姻”,虽然对宗室女子再嫁做出了限制,但在法律上允许了她们再嫁。神宗元丰元年诏令,“宗室袒免以上女与夫离而再嫁,其后夫已有官者,转一官”。这不仅放宽了宗室女的再嫁条件,甚至以升官的许诺“诱惑”官员迎娶再嫁宗室女子。

 针对平民女子,为了保障她们的生活,法律上也做出了表示。如《名公书判清明集》有 “已成婚而移乡编管者,其妻愿离者,听。夫出外三年不归者,亦听改嫁”的记载,即在丈夫因犯罪被发往其他地区时,女子为维持生计,法律允许其提出离婚改嫁。

宋代虽然是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但社会风气比较开放,未将离婚视作耻辱,妇女再嫁的环境比较轻松。离婚妇女在法律和财产继承上均有一定地位。但不可忽视的是,宋代的贞洁观念正在强化,尤其是伴随程朱理学发展并占据社会主导思想后,对妇女再嫁的批评声逐渐增多,哪怕是丈夫不愿自己身死后妻子再嫁者也在增多。


不论是在宋代还是现代,从一而终均非必然的选择,但婚姻并非游戏,理应珍惜、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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