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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政责任

 地球知识年鉴 2022-08-22 发布于辽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制度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具体体现,是指实施了违反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主体,依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违法 是指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侵害行政管理关系、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政责任 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在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律规范时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种类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是指由法律授权的环保部门和其他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处罚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违反规定但又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制裁。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般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七种。罚款是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最常用的处罚方式。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实施

1、实施主体

   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处罚只能由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作出,其他的行政处罚由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范围具体实施。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违反行为的具体对象;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2、实施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功名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场合;一般程序适用于简易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场合;听证程序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场合。

在适用一般程序的场合,实施行政处罚前,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必须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调查终结后,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决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且有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可采取以下措施:到期不缴罚款的,每天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可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没有强制执行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责令改正的行政命令

《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责令整改具体表现为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试生产,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治理、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等形式。责令整改的目的是迫使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其并未对行为人带来额外的负担,因此通常认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属于行政命令。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可认定为新的违法行为。

(三)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措施

1.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相对人认为针对其的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知道该行政处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干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为15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为3个月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分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分是指对违法行为、违纪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制裁。行政处分包括六中,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警告的处分期间为6个月,记过的处分期间为12个月,记大过的处分期间为18个月。降级、撤职的处分期间为24个月。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通知公务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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