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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是否要承担员工死亡赔偿责任?

 新用户8569pE1v 2022-08-23 发布于山东

退休者劳务关系纠纷一直都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其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退休了以后无事可做,或者因经济问题而返岗的情况比比皆是。既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便不能再按照劳动关系来聘用退休人员,只能以劳务关系雇佣。劳务关系不像劳动关系,雇员无法享受到《劳动法》以及与之有关的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纠纷不在少数。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要承担员工死亡赔偿责任?——这便是劳务关系中经常发生的问题之一。广东发生过这样一起经典案例,六旬老人上夜班时不幸猝死,家属向用工单位提出88万元高额赔偿,用工单位需要赔吗?

事情发生在一个深夜,61岁的医院护工老崔正在医院里看护病人,结果突发心脏病。当值班护士进门查房时,偶然发现老崔不省人事,立马将其送到了急救站进行急救。尽管老崔抢救及时,但是却因为病情过重,在抢救了约一个小时后不幸身亡。

老崔的死亡,给崔家人带来了痛苦与灾难。事发前,老崔每个月能赚六七千块钱,可以用于补贴一家人的生活;然而现如今,老崔离开人世,他的老伴儿童女士以及一双儿女一度崩溃。不过在他们探查过老崔生前的工作情况后,却认定他的死亡结果与工作单位是分不开的。

老崔其实是中介公司派往医院的雇员,平时他受该公司的管理,并由该公司负责发放工资。公司给他安排的工作是,由他以及另外两个护工组成三人组,每人轮换一天负责照顾心内科病患,轮班时间是一次24小时。试想,一个人24小时不休不眠地工作,且这还是六旬员工的工作制度,实在是太不合理了。

事发前,老崔的身体其实早就发出了预警。他时常感到疲惫不已,心口有时候也会抽疼。老崔却没有当回事,仍旧坚守在岗位上,结果就导致惨剧发生。家属在悲痛之际,也意识到应当向中介公司提出索赔。两方在商量过后,中介公司赔偿了11万元。

然而,老崔的家属认为11万元远远不够,而中介公司则提出了新的观点,他们在雇佣员工时,都会买一份雇主保险合同,这份合同的意思是,如果在雇佣期间,雇员出现了意外,那么赔偿责任归保险公司。(其实相当于上了一份“工伤保险”,只不过这份保险针对的是劳务关系)。

当中介公司找到了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该保险项目针对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老崔在被雇佣时已经处于退休年龄,故他与中介公司属于劳务关系,不在保险项目的赔偿范围内。

中介公司火急火燎,家属们也是气急败坏。反正不论到底由谁来赔偿,家属们最后将中介公司、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赔88万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在内的费用。那么,这起案件中,到底谁是赔偿主体?中介公司和老崔的关系是什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要承担员工死亡赔偿责任?

我们先来看中介公司是怎么说的,他们出具了一份当初与老崔签订的合同,这份合同既不是劳务合同也不是劳动合同,居然是承揽合同。何谓承揽呢?对于承揽人来说,这是一种比劳务关系风险更大的关系,因为我国《民法典》有这样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般来讲,承揽合同多见于承揽人、定作人偶尔的承揽行为,比如平时我们找人安装空调、热水器等,并不是像老崔这样,在中介公司上班,每天打卡、参加考勤,并被发放固定工资。因此,表面上看,老崔和中介公司的关系是承揽关系,但实际上是劳务关系,而法院只会按照实际的关系来判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不会单纯根据一纸合同来断定。

那么,保险公司的说法是正确的吗?他们只说对了一半,中介公司确实和老崔不是劳动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以合同上的格式条款为依据来免责,因为当初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明知老崔已经超过60岁,没办法缔结劳动关系,但仍旧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合同,说明他们默认了老崔是劳务关系,且能够适用该保险合同。

说完保险公司,我们再来分析下中介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劳务关系的人身损害赔偿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有关,正常来讲,我们劳动者只要处在工作岗位上,无论因为什么原因产生了伤亡结果,单位都需要赔付工伤赔偿,这是作为劳动者应得的权益。

然而,劳务关系并不是这样的,它的赔偿问题和承揽关系一样,依据的是《民法典》而不是《劳动法》或工伤保险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这一法条,我们就能看出在赔偿纠纷问题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最大的区别。拥有劳务关系的双方,如果提供劳务一方一旦发生了人身损害,需要具体分析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这与前面提到的劳动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

在法院审理过后,认定中介公司在雇佣老崔期间确实存在过失,责任比为30%。因为他们不顾老崔年事已高,给他安排了过重的工作。不过这起案件其余的70%责任应当归属于老崔本人,毕竟他明知道自己的身体出现了问题,但是却没有重视起来。根据保险合同,结合案情,法院判处保险公司代中介公司支付31万元赔偿。

这起案例体现的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及承揽关系的不同点,由于劳动者、被雇佣者以及承揽方和劳动单位、雇主、定作人之间的关系不一样,劳动者的依附性更强,而承揽方的依附性最弱,因此在发生了人身损害的时候,劳动者可以得到更大范围的赔偿,而承揽方则有可能自己单独负责。因此,在日常生活中,选择劳动关系能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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