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你的狗攻击我就不会被反杀,凭什么要赔偿!”辽宁沈阳,一男子深夜回家途中遭到一条狗的攻击后将其反杀。事后,男子将狗主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但是狗主人跟男子说的话直接让男子惊掉下巴。 事发当天的凌晨时分,冯某(化名)下班回到某小区的居民楼。正打算拿钥匙开门,正在此时,不知从哪里窜出来一条大狗,直接就扑向了冯某,直接将冯某的右手咬伤。 当时的情形十分危急,冯某情急之下从一旁拾起一根木棍,与那条大狗展开了一场恶战,虽然冯某拿着木棍,但是对于大狗的攻击仍然没有什么优势可言。 这时冯某发现了隔壁窗户上的一把匕首,局面便发生了变化。 冯某一拿到匕首,立刻就占了上风,几个照面,就将那条狗打倒在地。不过他的右手也受伤了。 经医院检查,冯某为右手外伤,右手第五掌骨粉碎。冯某住院7天共花费18388元。 事后,冯某就向狗主人索要赔偿,但是狗主人不但拒绝赔偿,反过来还要冯某赔偿他的损失。 狗主人主人称,这狗是拉布拉多。他在购买时花费了38000元,并出示了血统证明和证人证词。在这条狗受伤之后,狗主人再次花费2041元进行了急救,但是还是没有治好死亡,因此狗主人要赔偿他40041元。 冯某多次与狗主人协商未果,于是冯某只得将其诉至法院。 @俊哥看法 但是在法庭上,事发地处没有任何的监控,也没有人看到,因此冯某和狗主人说出了两个完全不同的故事。 冯某讲述了自己的故事,他半夜回到家中,被狗攻击,与其扭打之后,将其打倒在地,但自己的右手也受了伤。 狗主人讲述的却是另一种情况,当他母亲把狗拴在绳子之后,冯某就向邻居打听,这条狗是邻居的吗?当他发现这条狗不是邻居家的时候,他就跑到屋里拿起一把菜刀,对着那条狗就是一顿乱砍。冯某的伤就是在砍狗时,无意中撞到了门框导致的。 两人的两个故事,实际上暗含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冯某认为,砍狗行为是一种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由于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他不应该为狗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也不需要赔偿。 狗主人的故事则有两种意思:冯某主动招惹了这条狗,有故意的,也有严重的过错;冯某的伤口不是被狗咬的,而是他砍狗时撞到的。 根据《民法典》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根据这条规定,如果狗的主人说的是真的,那他不但不需要赔偿冯某的医药费,而且冯某还需要赔偿这条狗的死亡的损失。 两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到底该相信哪一个?这要看证据规则。 根据警方提供的报警记录,在凌晨的时候接到报案称有人被一条狗咬伤,但没有找到主人。 而根据冯某提供的疫苗单据,冯某在事发那天接种了一针疫苗。医院的诊断结果也表明冯某在受伤后到了医院。 《民诉法解释》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大众普遍的认知,冯某的说法更为合理,因此,冯某的观点得到了采纳。 最终,法院认定,冯某的行为属紧急避难,但已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故判决冯某应负百分之四十的死亡责任,即系赔偿狗主人16016元。狗主人赔偿冯某18388元的医药费,以及8664元的误工费。 大家对此事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辽宁@沈阳头条@普法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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