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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什么待遇?单位是否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爱银斯坦 2022-08-24 发布于河北

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什么待遇?单位是否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关于辅德律师事务所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来自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的黄涛律师。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是由宁夏律师业界多名资深律师于2007年发起,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从事民、商事、刑事、行政及其他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目前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180名(包含宁夏辅德中卫分所律师15名),实习律师20名,总人数占全宁夏律师总数的10%。已发展成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名列前茅的律师事务所。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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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辅德两字出自于《尚书·蔡仲之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意思是指上天公正无私,总是帮助品德高尚的人。

    辅德多年来一直崇尚“大道善行、惟德是辅”的文化理念,倡导以 “仁”和“人”相结合的人文管理模式。

黄涛律师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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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劳动争议案件,往往由于不同的行业和职工身份而导致职工的待遇不同。网上甚至流传着劳动争议的“八个不一”尤其在职工非因工死亡的案件中,到底应该支付那些项目,各地的规定均不一致。今天就结合一起案例予以说明。

01

问题一:非因工死亡职工家属享受什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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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家属有权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职工非因工死亡的,家属有权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

但是由于社会保险法对于丧葬费和抚恤金没有做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方一般都会出台相应的配套文件,具体的金额各地也不尽相同。

02

问题二:宁夏地区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怎么计算?

      答:根据参保的时间具体计算,宁夏先后出台了四个文件。(按时间先后顺序,附注如下)

2012年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就我区2012年企业职工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通知如下:

一、丧葬费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按照原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变更企业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劳人险字〔1993〕084号)文件执行,发放标准为11143.50元(2011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14.50元的3个月)。

(二)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文件执行,发放标准为3122元(2011年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561元的2个月)。

二、一次性抚恤金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继续按照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因病和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2008〕163号)执行,发放标准为43683.33元(2007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84.16元的20个月)。

(二)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文件执行,发放标准为31220元(2011年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561元的20个月)。

上述费用仍按原资金渠道支付,待《社会保险法》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后再做调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6月25日

宁人社发〔2014〕58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通知如下。

一、丧葬费发放标准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仍按原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变更企业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劳人险字〔1993〕084号)执行,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

(二)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补缴费的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执行,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个月。

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仍按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2008〕163号)执行,发放标准为43683.33元(即2007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84.16元的20个月)。

(二)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补缴费的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执行,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0个月。

三、资金渠道

上述费用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四、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期间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2014年6月4日

宁人社发〔2018〕62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31          

宁人社发〔2018〕62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支付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1.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标准: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为14202.75元;2010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为4474元。

2.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标准: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为14202.75元;2010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为死亡时上年度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的2个月,最多不超过4474元。

(二)抚恤金。

1.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标准: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为43683.33元;2010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为44740元。  

  2.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标准:实行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缴费每满1年支付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其中,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以2184.17元为基数,最多不超过43683.33元;2010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以死亡时上年度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最多不超过44740元。  

  退职、六十年代精简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标准按照其参保时间分别对应上述标准执行。

  三、资金支付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执行时间

   以上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期间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其中,自《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以来尚未支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参保期间死亡灵活就业人员,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人社发[2018]70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福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8]70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自治区统计局分别发布的《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779元,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2850元,全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38元。现就2018年度我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计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度参保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在2017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核定。职工工资总额高于2017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2017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二)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2017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100%之间自主选择。参考缴费数额如下:选择50%,年缴费7278元;选择60%,年缴费8734元;选择70%,年缴费10189元;选择80%,年缴费11645元;选择90%,年缴费13100元;选择100%,年缴费14556元。具体以缴费信息系统计算的数额为准。

二、有关福利待遇计发标准

以上述公布的各类参数为基数计发的丧葬费、抚恤金、工伤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生活护理费、一次性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异地安家费、男职工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等,均按公布的标准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标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8〕62号)规定执行。  同时,对62号文件中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丧葬补助金标准明确如下:

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为死亡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最多不超过14202.75元;对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抚恤金标准明确如下:实行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缴费每满1年支付1个月,不足1年按1年计算,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03

问题三:职工非因工死亡的,是否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疑问:依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非因工死亡的,还有权要求劳动保险基金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那么由于《劳动保险条例》目前并未失效,那么是否应当支付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呢?

答:个人认为,不应当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在非因工死亡时家属有权要求劳动保险基金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但是根据查询可知劳动保险金的征集管理已于一九六九年起停止执行。那么事实上目前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属于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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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这么说有案例吗?

宁夏中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包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宁01民终827号 

裁判日期:2017.06.09

被告依据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之规定,要求原告支付供养亲属救济费13692元。因《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直系亲属救济费系劳动保险基金项下给付,劳动保险金的征集管理已于1969年起停止执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支付方式已无法执行,故对被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以上仅为个人交流学习,如有侵权,及时联系黄涛律师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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