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8月28日,江苏省工商局对江苏祥和泰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祥和泰公司在其生产的再生涤纶短纤维包装上使用“金燕”及燕子图形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在第22类上注册的6769312 “金燕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没收侵权物品再生涤纶短纤维并罚款4181660元。 祥和泰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其诉称:省工商局认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其认为自己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字样及图案与涉案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在主观上,祥和泰公司没有非法商业目的,没有混淆和误导的故意;另“金燕”是祥和泰公司的母公司经营多年形成的字号和品牌,在业界及公众中有相当的影响,但涉案注册商标毫无显著性和知名度;再者,祥和泰公司即使构成侵权,也应当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并非是作为商标使用。另在程序上,省工商局寄送告知书前缺乏核审环节且证据有严重涂改。故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省工商局辩称:一,省工商局苏39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祥和泰公司在外包装上使用“金燕”及图案并不是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而是作为商标使用,此事实已经被原告法定代理人所承认。其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且该项商标侵权行为并不以当事人故意为构成要件,因此即使祥和泰公司没有非法的商业目的和混淆误导的故意,也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三,省工商局苏39号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四、省工商局程序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祥和泰公司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省工商局适用法律正确,但其对“非法经营额”的计算上存在错误,且在原告不存在侵权故意的情况下对其处罚过重。综上,认为应当撤销该行政处罚。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皆上诉至江苏省高院。 争议焦点: 1、 祥和泰公司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金燕”字样及图案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 省工商局对祥和泰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 判决推理: 二审法院认为:
祥和泰公司使用的“金燕”文字与涉案注册商标中的文字完全相同,二者的燕子图形虽有区别,但均为燕子形象,应当认定两者的构成要素非常接近,特别是“金燕”汉字在两商标中发挥着呼叫的功能,是两商标中最主要和最具识别性的部分。故对纺织原料的采购商而言,对两商标所指示的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可能性仍然较大,可以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二审法院认为工商机关在对商标侵权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处罚相对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危害程度以及侵权商品的具体情况,如果商标侵权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应不予处罚。而祥和泰公司涉案商标侵权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省工商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足以达到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保障消费者和相关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目的,没有再予行政处罚的必要,省工商局未正确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予撤销。 审 判 长 王天红 审 判 员 徐美芬 代理审判员 罗伟明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烁犇 案号: (2013)苏知行终字第0004号 2014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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