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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亭法评|拿个范本章程来用,是暗爽还是暗礁?

 云亭律师事务所 2022-08-26 发布于北京

拿个范本章程来用,是暗爽还是暗礁?

作者/ 梁玉茹(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里有一句话比较著名,就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粗略统计大概有30余处可以章程进行任意约定的事项,这些另有约定的事项可以突破公司法的规定,适用其他已经约定的内容。而现实中,有很多创业者范本章程拿来就用,这将是暗爽还是暗礁,先来看一个故事。

有两个系出名门的同学财大粗和高富帅,毕业后共同创业设立了明星公司,分别占股70%,30%,因二人配合默契度高且善于抓住机会,公司发展势头迅猛,正在风生水起之时,突然天妒英才,大股东财大粗溘然长逝,其股东资格被继承后,因其妻根本不懂经营竟然直接杀鸡取卵作出解散公司的决定。财大粗妻子解散公司虽然完全符合范本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正是因为范本章程未对股东继承进行任何特殊约定,直接导致小股东高富帅多年的心血化为乌有,可惜了一个大有前景的公司就败在了一纸范本章程上:大多章程范本都直接照搬《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未进行具体规定,这句话实则形同虚设。

退一步讲,如果上述两人一开始就在章程中明确约定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只能取得股权中的财产权利,或者继承人成为公司新股东须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如果不同意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的,则有义务按照该部分股权对应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价格或与其他股东约定的价格收购被继承股权等条款,这样公司将避免被解散,未来会是另外一番境地。

章程里类似这样看似不经意其实处处是暗礁的约定,实在需要提前用心安排,比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给总经理还是董事长?而董事长又该如何选举?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由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决定?股权比例分配及出资期限安排、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及优先认购新增资本、公司治理结构三会设计、公司控制权安排、提前规定公司解散之事由等等,不一而足,可以照搬范本章程只能图一时省事,要避免暗礁还是需要尽量提前把条款规定好。

拟定有限公司章程,务必重点关注根据公司法规定的以下24处弹性空间: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第十三条);

2、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作出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限额(第十六条);

3、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第三十四条);

4、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法定职权以外的职权作出规定(第三十七条);

5、股东会的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第三十九条);

6、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四十一条);

7、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在股东会上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8、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背《公司法》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9、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四条);

10、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五条);

11、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12、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背《公司法》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13、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四十九条);

14、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条);

15、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一条);

16、公司章程对监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17、公司章程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背《公司法》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18、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七十条);

19、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七十一条);

20、公司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后继承问题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七十五条);

21、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

22、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或者是董事会决定(第一百六十九条);

23、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事由的规定(第一百八十条);

24、公司章程对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规定(第二百一十六条)。

引申法条

《公司法》
【有限公司法定章程必备条款】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以上文章摘自梁玉茹律师著作《公司法律服务全流程手册》。

文字视频版请看:梁玉茹律师:公司法律服务全流程手册系列课程 (视频精讲)


律师简介



梁玉茹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手机号:18910838878

座机:010-59449968

微信号:66157383

邮箱:liangyuru@yuntinglaw.com

梁玉茹律师,云亭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百行宜众公益组织联合党支书记。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具有证券资格证书、私募基金资格证书及军工项目资格证书,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著有《公司法律服务全流程手册》一书。

梁律师自2004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曾在大型国企、外企里任职法律顾问并兼职总裁助理多年,曾任公司内部监事,外资公司董事,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风险控制,长期参与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在公司治理与合规、股权纠纷、商事争议、劳动争议、投资并购等诸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不但为企业量身定制提供全方位的优质的、专业的法律服务,而且能够为企业的运营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梁律师擅长在复杂疑难的商事争议中为客户提供可行性操作方案和系统化解决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规范企业管理秩序,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梁律师精准的专业知识,负责的服务态度及化繁为简的法律服务能力深受客户支持和信赖。

梁律师2018年3月创办的公益项目喜马拉雅FM《公司法实务100问》系列音频讲座,每一期栏目均秉承“用简单的话讲述复杂的公司法”,至今已经获得近百万的播放量,2万余名粉丝。该公益项目同时成功入选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目录(2021年)。

关于云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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