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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 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月息2%进度款利息能否支持?该利

 haoshj0531 2022-08-27 发布于云南
高院: 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月息2%进度款利息能否支持?该利息标准能否适用工程交接后的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鄢圆牯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其与欣荣房地产公司、欣荣建筑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正确,予以维持。
本案中,欣荣房地产公司、欣荣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上述工程价款而实际受益,其应向鄢圆牯支付相应工程款的利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故一审法院根据《承包合同》中付款方式中有关“如甲方资金不足,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甲方应从应付款之日起按月利息2分向乙方支付利息”的约定,对九层以上(含九层)的工程进度款按《13#、14#楼已完成合同工程结算表》中应付款为基数及施工日记载明的施工进度,计算利息至2018年9月5日双方办理交接手续之日止并无不妥。
欣荣房地产公司、欣荣建筑公司主张案涉《承包合同》无效,上述条款系违约金条款而无效,不应按照月息2%计算工程款利息的理由不成立。
因双方对工程交接后利息未作约定,故一审法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此后工程款的有关利息并无不当,鄢圆牯认为此后利息应按月息2%计算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赣民终723号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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