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高院最新观点:这几种情形工程款利息应予支持

 刘政人性本恶 2020-02-17

原创作者: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匠心建工团队

序言

自庚子年以来,全国人民在抗击新冠肺炎【COVID-19】的战役中表现的可歌可泣,令世界人民动容。匠心建工法律团队在为抗疫一线“白衣战士“们捐款、捐物外,还成立了志愿者法律服务队。在此期间,全国法院为配合抗击疫情将已收案件基本都延期开庭了。

1348年,意大利作家乔万尼·薄伽丘在防范瘟疫期间成就了《十日谈》,最终成为欧洲文学史上第一部现实主义巨作。近日,匠心建工法律团队抓住全国提倡“宅在家中为国家作贡献”这种特殊抗疫方式产生的空档时间,组织团队全体成员以微信视频会议的方式对近年来办理的建设工程案件中出现比较频繁的“十大争议焦点”相关法院的裁判观点进行了汇总分析,逐日刊载,以期为建工律师、建工法务等建筑行业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借鉴。由于时间仓促,难免有诸多不当之处,还望读者朋友们在阅读分享之余,予以指正!

焦点一:主体资格
焦点二:工程款
焦点三:合同效力
焦点四:工程款利息
焦点五:鉴定
焦点六:违约责任
焦点七:发包人的连带责任
焦点八:质保金
焦点九:工程质量
焦点十:停、窝工损失
上接第三篇  
高院最新观点:这两种情形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建工法律权威解读之三——合同效力篇 】 
第四篇 工程款利息
通过本团队亲自办理的案件及检索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例,统计得出:2019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施工合同工程款利息争议的判决书共有39份,其中支持工程款利息的判决书有36份,占比92.3%;不支持工程款利息得到的判决书有3份,占比7.7%。

一、省高级法院支持工程款利息的理由

1. 工程款的付款时间和利息未作约定,应按照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 工程已经竣工移交,且已完成结算;
3. 合同中对利息的支付有约定;
4. 当事人对利息的计算及支付作出了确认。
二、省高级法院不支持工程款利息的理由
1. 一审未主张;
2.  承包人未按期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本身有一定的过错;
3. 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已具有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功能;
4. 工程款利息的支付及利率均未约定,承包人尚有工程未完工,也未进行竣工验收,未移交施工资料。


律师温馨提醒

通过本团队分析,工程款利息得到法院支持,主要应做好以下两个方面:
(一)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双方应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并确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利息计付标准以及计付方式等。
(二)如果因施工资料不完善、施工中存在工期顺延、设计变更等多种因素,导致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无法确定,不能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付款的,应当及时完成工程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附一、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17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18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附二:湖南省高院2019年最新案例

【案例一】(2019)湘民终730号 

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涔天河公司提出不应支付工程款利息。经查,涉案工程于2013年4月13日交付涔天河公司使用,虽然双方对应付工程款产生争议,但根据本案查明情况,涔天河公司至今拖欠工程款属实。故依法认定涔天河公司应支付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2019)湘民再206号 

湖南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湖南万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万建公司已完成了本案诉争工程的施工并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晋丽公司应当向万建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价款,并按照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支付因晋丽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原因给万建公司造成的工期延误索赔费用损失及欠付工程款迟延履行期间的相应利息。晋丽公司认为原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于晋丽公司要求驳回万建公司对晋丽公司的诉讼请求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三】(2019)湘民终225号 

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曾向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案应按照合同约定的0.08‰日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一审判决对欠付工程款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潭衡高速公司欠付工程款为2931.8481万元(一审判决3036.7798万元-104.9317万元)。

【案例四】(2019)湘民再486号 

湖南省网岭监狱、湖南省衡南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从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建设工程结算审查定案日计算起算日,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另,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即年利率5.6%计算。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后来,网岭监狱申请再审,湖南省高院认为,朱争进系衡南五建公司代理人,其以支付民工工资为由于2012年1月16日向网岭监狱立据借款20万元,在结算的时候可以抵销工程款。网岭监狱通过银行转账共付款1656900.25元(含朱争进20万元),已经全额支付工程款。衡南五建仍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故该案一、二审判决,驳回湖南省衡南五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五】(2018)湘民终914号 

何新华、湖南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案涉工程已经交付,由于案涉合同系无效合同,合同自始无效,应视为当事人对于付款时间没有约定,因此应该将工程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之日,一审认定以汇华公司认可的交付时间为节点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并无不当。

【案例六】(2019)湘民终356号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奎、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从刘奎的上诉状来看,其仅在上诉请求部分有“自2016年1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表述,在事实与理由部分没有任何关于利息计算的说明,因此无法判断“2016年”是“2015年”的笔误。由于利息起算时间提前一年,导致上诉请求增加,而该上诉请求增加早已过了上诉期限,非有效上诉,本院不予审理。利息依法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2015年12月28日是中太公司与渌口产业发展集团内审结算日,而根据排水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结算经审计及相关部门审定后1年内,甲方支付工程造价(双方确认后的工程造价)的95%”,中太公司支付刘奎结算工程款的最后期限是2016年12月28日,刘奎主张从2015年12月28日起计算利息显然没有合同依据。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