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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亭法评|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云亭律师事务所 2021-01-26

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作者/琚敬(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我国法律赋予承包人的一项债权法定优先权,是指发包人在不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时,承包人有权对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承包人及农民工的权益。但是在建筑施工领域,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现象十分普遍,很多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并不是承包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能否像承包人一样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呢?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裁判案例,进行解析。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并非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民法典》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原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有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无权请求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情简介

▷ 一、2015年1月28日,盛运环保公司与盛运建安公司签订《发电厂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盛运环保公司将发电厂的主厂房及附属配套工程发包给盛运建安公司施工。盛运建安公司未自行施工,将上述工程内容转包给山西安装公司进行施工。

▷ 二、2015年4月12日,山西安装公司与盛运建安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山西安装公司承包发电厂项目施工。

▷ 三、合同签订后,山西安装公司进行施工并完工。2017年11月25日,该工程经盛运建安公司、盛运环保公司(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2018年1月25日,经山西安装公司、盛运环保公司(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四川明华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审定该工程的结算金额为1.1亿元。施工期间,盛运建安公司累计支付山西安装公司工程款750万元,欠付350万元。

▷ 四、2018年,山西安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盛运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款350万元及利息,并判决山西安装公司在盛运建安公司欠付工程款35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支持了山西安装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和利息以及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诉求。

▷ 五、盛运建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5月28日上诉到贵州高院,认为山西安装公司仅为涉案工程的分包单位,不属于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格主体,对在建工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贵州高院支持了盛运建安公司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诉求,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山西安装公司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项。

▷ 六、山西安装公司不服贵州高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山西安装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和抵押权的权利属性,对其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并且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原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仅限于与发包人存在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而本案中,山西安装公司并没有直接与发包人签署施工合同,而是与承包人盛运建安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为违法转包合同,作为违法转包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实务经验总结

▷ 一、总结最新的最高院判例可知,审判实践倾向于认定实际施工人不具备优先受偿权,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只能是与发包人签署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由于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实际施工人不能享有与有效的施工合同一样的法律后果,因此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 二、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对应的合同相对方为转包人与违法分包人,而不是发包人,虽然法律规定了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要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是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 三、虽然最高院的判例不支持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问题是存在争议的,甚至有的地方高院有专门的审理指南或者问题解答,明确支持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在总承包人或者转包人不主张或者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7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未经竣工验收但已经实际使用,实际施工人请求其工程价款就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

同时河北高院、 浙江高院也有类似支持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的审理指南或解答。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存在争议的。

因此,从实际施工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可以在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同时一并提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原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二、关于山西安装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山西安装公司作为违法转包合同的承包人,二审判决认定其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09月30日《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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