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建设工程项目被转让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具有追及力,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理解与适用1】建设工程被转让,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仍然存在|首先,建设工程被转让,受让人实际取得发包人的地位。其次,法定优先权具有担保属性,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其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该权利依附于所担保的工程而存在,即使被担保的工程发生转让,也不应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366 【理解与适用2】本解释(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鉴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该优先受偿权也应当具有物上追及力。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也持肯定意见。因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够对抗受让建设工程的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439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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