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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内求平127:以案说法 交通事故(翻车)导致游客伤残纠纷(1)

 法内求平 2022-08-29 发布于云南

郑重声明

    本书中的法律知识和所有改编案例均为作者的个人观点,仅作为法律知识的分享和交流,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使用。鉴于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对于每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是不能简单套用法条和法律知识的。如果大家有实际的法律需要,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向专业人士进行当面咨询。


以案说法 交通事故(翻车)导致游客伤残纠纷(1)

起诉请求

原告甲某某参加旅游活动时,因驾驶旅游客车司机全责所产生的交通事故导致其伤残,故甲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对方(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及三家公司分别投保的三家保险公司)连带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3250元、营养费1万元、家属因护理发生误工费3万元、残疾赔偿金48385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3060元、伤残辅助器具费4232000元、后期生活护理费146万元、财产损失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关键问题

1.旅游大巴翻车事故中,游客甲某某人身受损的赔偿金额应为多少?即,对其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合理?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认定为多少?对其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和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是否合理,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2.游客甲某某人身受损的赔偿责任承担主体是哪一方?在本案旅游活动中涉及的几个主体(见基本案情)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时间

事件

2012年2月

甲某某单位与乙公司签订《国内旅游合同》。乙公司委托丙公司为地接社。

2012年4月10日

旅游行程中,甲某某乘坐的戊公司(实际地接社丁公司所承租)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甲某某受伤。当日甲某某被送入己医院治疗。

2012年4月25日

甲某某转至庚医院进行二期清创植皮治疗。

2012年6月14日

甲某某出院。

2012年8月

因协商赔偿未果,甲某某遂向法院起诉。

本案时间和事件对照表

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如下:

2012年2月,甲某某单位与乙公司签订《国内旅游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作为组团社委托丙公司为地接社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双方在旅游行程路线上盖章确认,旅游时间为2012年4月8日至2012年4月12日。

合同履行过程中,丁公司实际承担地接社职责并承租戊公司汽车进行游客运输。

2012年4月10日11时许,甲某某乘坐戊公司车牌号为云AL1347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行至高速公路K2332+200米处时,车右前角与他人所驾车右后角及货箱右侧相撞,后侧翻在道路西侧车道边缘,导致甲某某受伤。

交通警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当日,甲某某被送入己医院进行右上肢血管神经探查、右上臂离断术治疗。

4月25日甲某某转至庚医院进行二期清创植皮治疗,6月14日甲某某出院。

辛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提供两类辅助器具参考建议为:

1.肌电型假肢费用约30-35万,更换周期因个人使用情况差异,手张合次数不同,约5-10年;

2.机械型假肢费用约40000元,使用年限约为6年。

关于赔偿期问题,在现有医学条件下,被鉴定人需要终身佩戴假肢,但对于赔偿年限或赔偿到被鉴定人多少岁,请法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判断。”

涉案车辆由戊公司在壬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单载明:

“本保单每座每次赔偿限额70万元整,其中含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限额5万元。”

壬保险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款规定: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丙公司在癸保险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保障内容为: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2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1万元。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1万元。”

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

“在本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合同列明的追诉期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的人身伤害事件,被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旅游者的人身伤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在本保险期内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规定:“在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同时发生财产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丁公司在甲保险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保障内容为:“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3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1万元。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1万元”。

愿大家生活顺遂,法内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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