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董事会未制定具体的盈余分配方案,或者已经拟订盈余分配方案,但是未提交股东会会议进行讨论;这种情况下,要看公司是否已经达到分配利润的条件,若股东认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已经达到利润分配的条件,则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公司盈余分配的方案。 二、公司的董事会已经将盈余分配方案提交给股东会会议进行讨论,但是股东会会议最终作出不分配股利的决议;这种情况下,需要看不分配股利的决议是否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若违反了相关规定,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无法形成利润分配的决议的,那么小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再请求进行公司利润分配。另需要注意的是,小股东提起决议撤销之诉的期限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三、公司股东会会议已经作出分配股利的决议,而董事会却拒不执行分配股利的决议,没有向股东分配股利。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已经做出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所享有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已经成为具体的权利,股东可以依照决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利润分配诉讼。 四、其他情形:如果公司连续五年盈利,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红,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股东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向公司主张回购股份: 1. 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股东会议决议五年连续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3.股东对该决议投反对票; 4.该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投反对票的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5.股东在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对于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上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是否进行公司盈余分配以及具体分配多少,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公司盈余分配的决议。只有当股东利益被侵害时,司法才能干预公司的利润分配,其干预方式也是非常有限的。在实践中,建议可在公司章程预先设定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人员的权利,利润分配的条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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