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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和实务】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注意期限

 夏日windy 2022-08-29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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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杨超

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行政事务部主管

擅长行政法、政府法律顾问、建筑房地产法等

行政机关咨询:

我单位依法对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我单位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我单位具体应当在什么时间催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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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索引:《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一、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行政相对人应当及时履行,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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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分为两类:

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催告

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又分为三种:

1.一般执行;2.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3.代履行。

不同的执行方式,有不同的催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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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一般强制执行的催告,应当在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前进行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三十五条是强制执行催告时限的一般规定,只要在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前,履行了催告义务,即完成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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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行使的合法有效的催告应当包括以下几点,否则就可能违法:

(1)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2)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3)催告应当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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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催告,应是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加处罚款或滞纳金30日后作出,没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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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享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如税务机关,强制执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首先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3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催告后当事人还是没有履行,则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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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代履行应当经过两次催告程序,一次是在代履行决定书作出之前,一次是在代履行决定书送达后、代履行实施3日前。

代履行是指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的催告规定在《行政强制法》的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代履行三日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如前所述,《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先行催告程序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定,代履行作为强制执行方式的一种,在作出代履行决定前,也应当催告当事人,故《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与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相对应,属于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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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代履行的决定也是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结合行政强制的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催告的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履行,如当事人催告后履行,则行政机关不再强制执行。

为此,《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是对代履行程序的特别规定,代履行决定书作出之前,要对当事人催告,代履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准备实施三日前,要再次催告当事人。两次催告不能混同,更不能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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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没有规定催告的方式,故对于“第二次催告”,既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催告

自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履行期限届满后起,至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10日内,都可以作出。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条文字面含义理解,该条规定仅将行政催告限定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并未要求必须在执行期内,更未明确不能在诉讼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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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问题的答复》〔2019〕最高法行他48号中,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的催告时限进行了明确:

你院《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问题的请示》(京高法〔2019〕13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当事人在行政决定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即可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既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实施催告,也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前实施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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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只要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的履行期限内没有履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就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时,行政机关在申请强制执行前的十日内行使了催告程序的,该催告即合法有效。

五、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1、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依法履行催告程序。

2、催告最好采用书面方式,并直接送达当事人,不能直接送达当事人的,要依法送达,否则催告很可能不生效。

3、催告时限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履行期限密切相关,行政机关催告时,应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在相应时限内依法催告,履行程序性义务。

4、催告后,当事人及时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强制执行。

5、对于法律规定的无需催告就可以直接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在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程序性规定的前提下,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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