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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中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几个法律问题探讨

 xwdonkey 2022-09-01 发布于广东

目前,我国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主要订立金融借款合同,为防止在借款人在遇到生产经营条件、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借款人怠于履行款义务时,银行和借款人双方在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对履行期限的附条件的变更条款条件满足时,银行有权单方面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以确保银行可以及时保全债权。笔者代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遇到一些问题及不同的观点,对于目前比较常见的,关于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相关法律问题进一步探讨。

一、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不等同于宣布合同解除

借款合同规定了银行有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权利的约定,而依据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非一定是要先主张解除合同,银行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主张权利。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银行享有提前收回贷款的权利,也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并非要主张解除合同才能提前收回借款,在合同继续有效而不是终止效力的情况下,贷款人可主张借款人提前还款,直接单独请求提前收回贷款,无需诉求解除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而不解除合同,实质上属于还款期限的变更。原合同中的有关履行期限条款发生变更,并不影响合同中有关金额、利息、罚息、等条款的效力,借款人仍需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银行仍可行使合同有效性下的权利,依据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支付方式等条款,要求借款人在银行宣布到期之日起还本付息,借款人逾期不还的,还将触及到合同中约定的逾期罚息等惩罚性条款。

而银行解除合同,是终止合同的一种方式。合同解除,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不再具有约束力。借款合同主张解除后,应归还的贷款在此后逾期的利息、罚息计算等相关条款不再有约束力,银行只能依据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主张相应的权利。

二、借款人在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其未归还的借款应认定为逾期贷款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属于逾期贷款,借款人对于逾期贷款应承担支付逾期罚息的义务。同理,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在确定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的效果上与合同约定到期日是一致的。在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成立的情况下,借款人未在银行提前收贷日履行义务与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也是一致的。因此,借款人未在银行提前收贷日履行义务的,全部未还贷款即转化成逾期贷款。在实践中,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银行通常是通过诉讼程序来救济、确认。

三、银行以起诉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到期日如何确定

关于银行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2021)最高法民申1434号,曲靖万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赵天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签订后,越州信用社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兴胜公司未按约付息,已构成违约。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越州信用社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对于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应当使用何种方式并没有限制性法律规定,越州信用社与兴胜公司亦未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方式,因此越州信用社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向债务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无不当。万泰公司、赵天奎、程道乾提出因越州信用社未给兴胜公司发书面通知或声明,贷款未到期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银行以诉讼方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如何确定的问题尤为重要。借款人应当按约向银行偿还相应的本金以及借款内利息,如借款人未能如期还款,则以提前到期日起至清偿全部债务为止的期间内计算逾期还款的利息和借期内利息的复利。在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借款人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作为提前到期日的时间,理由是银行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行使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权利,而未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向借款人发出有效的通知,借款人并不知晓银行是否已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也不知晓如何履行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法院受理银行起诉的时间为贷款提前到期的时间,理由是法院受理案件表明银行已经将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意思表示有效送达给法院,银行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对于这两种观点,笔者认为,虽然前一种观点比较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但实践中,对于没有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案件无法有效向债务人送达开庭传票而不得不进行公告,意味着送达迟延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银行来承担。目前看来,在越来越的案件已要求借款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银行在起诉前的各项催收力度也逐渐加强,往往通过向送达地址邮寄、电子送达、短信送达、上门送达等多种途径向借款人发出提前还款通知书,因此对于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金融借款案件,借款人并不应该以不知晓银行已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为由对抗,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以银行起诉时间为贷款提前到期日。

四、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保证人应负担保责任

银行为了防止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与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要求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该担保合同应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从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具有从属性,其存在的目的为担保主债权实现,债权人宣布贷款到期之日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保证人应该自主债务到期之日承担担保责任。因此,银行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应当向保证人同时主张其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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