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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人组织”的民法典规定要点解读与实务问答

 激扬文字 2022-09-01 发布于四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是民法典确立的民事主体的三大类型。民法典通过专章对“非法人组织”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现以民法典规定为基础,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人组织之内容进行解读,并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参考权威案例作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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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定义与类型】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要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非法人组织定义与类型的规定。关于非法人组织,需注意,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只是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事主体分类上,民法通则采取了公民、法人二元民事主体结构,民法典(包括民法总则)则采用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三元民事主体结构,将非法人组织作为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是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重大创新。

关联规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实务问答:

合伙企业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能否发生对第三人承担有限责任的效力?

合伙企业,虽然以公司的名义开展了经营活动,并不代表该合伙企业以此来排除合伙人的无限责任,不发生对第三人承担有限责任的效力。在该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应当由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1]

《民法典》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设立】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要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非法人组织设立(程序)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登记程序是必要的,但审批程序则不一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需注意,非法人组织须是法律允许成立的组织,其成立宗旨不得与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道德相抵触,即非法人组织不属非法组织。

关联规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债务承担】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要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非法人组织债务承担的规定。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出资人或设立人需承担无限责任。如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规定的便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人的责任一般是一次性的;而非法人组织的责任则是二次性的,其组织成员除出资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外,往往还须以其另外的个人财产负二次补充责任。即最终承担相关责任时,先以非法人组织自己的财产负责,不足以清偿时,由组织成员负连带责任。

关联规定:

《执行变更、追加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第十四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非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问答:

合伙组织形态要求是否意味着合伙企业的各方面均需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式条件?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独立的联合体,具有团体属性,这种属性主要表现为合伙组织的人格、财产利益和民事责任等方面均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是这种独立性并没有法人那么高的要求,团体的属性也没有法人那么强,根源在于合伙这种组织形态的人合性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所负的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对合伙关系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形式要求并不像法人企业那般严格。如果说法人是一种高级的组织形态,那么合伙则是一种低级的组织形态,这种低级的组织形态并不要求合伙组织的各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式条件,而是要求联合体能够符合合伙这一本质的核心要件,即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内容。[2]

《民法典》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要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之规定。关于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同,其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也是由非法人组织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点解读:

非法人组织解散,是指出现需要消灭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资格的原因,而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决定或宣布非法人组织解散的主体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关或出资人、设立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主管机关、人民法院也可根据申请责令解散。法律依据可以是本条第2项的规定、民法典第70条第3款(根据《民法典》第108条规定参照适用)。

实务问答:

合伙解散后,相关竞业禁止是否还具有有约束力?

合伙解散后,竞业禁止则不具有约束力;案涉《散伙协议》,是对经营项目资产进行了全面清算,从形式和内容看,该协议均是散伙性质的协议,故该协议生效后,之前合伙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已经不具有约束力。[3]

《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清算】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要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非法人组织清算的规定。根据规定,非法人组织一旦解散,必须清算。非法人组织清算,是指处理该组织各项未了事务和剩余财产,最终结束该组织所有法律关系、消灭该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和必经程序。清算期间,非法人组织的人格虽不消灭,但权利能力被限定于清算范围内。清算的启动,可分为自行清算与强制清算。前者系非法人组织解散后依法及时从其内部产生清算组成员;后者系非法人组织解散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确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基于申请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清算。关于非法人组织解散清算的程序,由于本法具体规定,可适用或参照适用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参照适用】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要点解读:

就本条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参照适用而言,需注意以下几点:1.参照适用的前提是民法典非法人组织的规定和各非法人组织单行法没有规定的事项。2.参照适用基础是不涉及法人不同于非法人组织本质属性的规定(独立承担民事义务或者民事责任、破产清算),即可参照适用的内容是不涉及上述区别于法人本质属性的规定。3.具体参照适用时需结合特定非法人组织的具体情形,来确定法人一般规定的参照适用性。

参考资料:

[1]《张某诉李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
http://www./lib/cpal/AlyzContent.aspx?isAlyz=1&gid=C1369115&libid=0201&comefrom=
sswqgSjNHSBq2AydRFUNLg%3d%3d&links=A248120_102,A290592_102.

[2]《张某某、林某某与许某某合伙纠纷案》,
http://www./lib/cpal/AlyzContent.aspx?isAlyz=1&gid=C1384679&libid=0201&comefrom=
Ua8M%2b6GBH07wxfq3CYAAVw%3d%3d&links=A248120_104,A290592_104.

[3]《袁某梅、刘某星诉黄某毅、肖某合伙纠纷案》,
http://www./lib/cpal/AlyzContent.aspx?isAlyz=1&gid=C1375889&libid=0201&comefrom=
spcbVICmqRfvV2iMzjH1Zg%3d%3d&links=A248120_107,A290592_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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