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102,103,105,108>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成立却也应当依法登记,有营业执照,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有独立经费和财产,也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相应的负责人。《民法典》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规定很少,未尽事宜可参照关于法人一般规定的章节,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非法人组织债务承担<104>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设立人或者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非法人组织的解散<106,107> 解散的条件与《公司法》类似,解散情形有三: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出现、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兜底情形。非法人组织解散的要进行清算。 四、非法人组织分类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关于上述几种类型的非法人组织,《民法典》未做比较详细规定,下面做简要拓展说明。 (一)个人独资企业 它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所以叫企业的不一定都是法人,也可能是非法人组织),就是我们平时所称的独资企业,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非常重要,也很常见,合伙企业可分为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等,合伙企业人合性非常强,内涵很丰富!这里只依托《民法典》分析,不再具体展开,详见《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 (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它是指拥有专业知识并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四)其他非法人组织 根据现实情况,有一些符合《民法典》非法人组织的条件的中外合作组织、外国全资经营的组织等都属于其他非法人组织。 注:阿拉伯数字序号表示具体指引的《民法典》法条序号,仅供参考,欢迎私聊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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