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关于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的三个问答,值得参考

 赏雪品茗 2022-09-02 发布于山东

一、评审因素根据“优”“良”“合格”设置分值,可以吗?

根据投标人室内仓库(仓库配套有室内仓储场地不少于7000㎡、高台仓、有监控摄像、存放货物在1楼)横向比较:优得35~45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根据投标人室外仓库场地(仓库配套有室外仓储场地不少于3000㎡、有围墙进行物理隔离、有监控摄像、有保安巡逻)的情况横向比较:优得35~40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

答:不可以。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核心要求是评分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优”“良”“合格”不是量化指标,没有评判标准,给予评审专家过大自由裁量权。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二、根据供应商的项目进度、分工安排等情形设0~10分,合理吗?

根据供应商所提报的质量检查和进度保证措施内容完善程度、针对性程度,项目进度安排情况、分工安排情况,在0~10分范围内打分,可以这样设置评分办法吗?

答:不可以。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案例中一堆评审要素混合在一起,对应一个区间很大(0~10 分)的分值,这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的规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三、“国际知名品牌5~8分,国内知名品牌3~4分”,可以吗?

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国际知名品牌5~8分,国内知名品牌3~4分,国内一般品牌1~2分,这么设置可以吗?

答:“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分值也须量化到区间。

本案例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国内一般”这些都不是品牌的量化指标,没有评判的标准;二是虽然每一个分值设置均量化到了5~8 分、3~4 分、1~2分区间,但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国内一般品牌并没有细化对应到相应区间,“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规定的核心要求是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