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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一男子在某酒店就餐时点了四瓶飞天茅台,当天用餐时和朋友

 上善若水和菩提 2022-09-02 发布于江苏
北京海淀,一男子在某酒店就餐时点了四瓶飞天茅台,当天用餐时和朋友喝了一瓶,其余3瓶便带回家存放。时隔一年后,男子拿出茅台招待朋友,却被朋友告知茅台酒包装做工粗糙可能是假酒。经检测鉴定,不是正品飞天,于是一纸诉状,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杨某与朋友一行7人到酒店就餐,当天点了四瓶飞天茅台共消费18345元,酒店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因当天只喝了一瓶,杨某将剩余未开启的3瓶带回家存放。
 
时隔一年后,杨某拿出茅台宴请亲朋,岂料朋友却说这个飞天的包装看起来就不对。见话至此,当天也就没有开瓶饮用。事后杨某自行委托检测鉴定,被告知不是正品。
 
法庭上,杨某提出了两项诉求,也就是返还购物货款18345元(15952是购买茅台酒的金额,2393元是15%服务费),十倍赔偿183450元。
 
酒店则辩称:
1、杨某不是单纯的消费者,就餐过程和结账方式有悖常理,酒水和菜品单独结算开票,且就餐前准备密拍设备,时隔一年后直接起诉索赔,有悖常理。
 
2、杨某曾提起众多的涉及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诉讼案件,是以索赔为目的变相经营行为。
 
3、酒店证照齐全,与酒水供应商间也有正规的采购合同,对茅台酒有一系列采购入库出库的登记制度,严格履行了查验、登记制度,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不存在知假售假情形。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杨某向法院提出申请,对3瓶飞天牌贵州茅台酒(53%vol)是否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的酒进行鉴定。双方认可对涉案的3瓶白酒进行抽检,若该酒为真,则涉案的同批次购买酒品均为真,若该酒为假,则涉案的同批次购买的酒品均为假。
 
后法院经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为:鉴定标的物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的贵州飞天茅台酒。杨某为此支付鉴定费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食品安全有相应的标准,同时,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酒水属于食品,酒店作为销售者,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保障其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杨某在酒店就餐、购买酒水、接受服务,其应为消费者,酒店称其并非消费者的主张依据不足。
 
4、涉案茅台酒系假冒贵州茅台酒外包装及标识的“假酒”,可知作为食品经营者的酒店,未从正规、合法的渠道进货,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因此可认定酒店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5、杨某要求退货的金额包括1瓶已经饮用的茅台酒及2393元的服务费,而其未提交其已饮用的茅台酒的包装,亦未提交该瓶茅台酒系假冒的证据,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3瓶白酒的货款金额为11964元,服务费为1794.6元,故十倍赔偿的金额应以11964元为基数计算。
 
综上,一审法院判令酒店向杨某退还货款及服务费共计13758.6元,并赔偿杨某119640元,杨某退还酒店3瓶茅台。
 
一审判决后,酒店不服并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食品安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即便杨某是故意而为之,但鉴于酒店未能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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