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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十倍赔偿!”重庆巴南,潘先生花费19000元在某烟酒店购买

 丰少少爷 2022-06-28 发布于广东
“必须十倍赔偿!”重庆巴南,潘先生花费19000元在某烟酒店购买了两瓶茅台酒,没想到回家后发现所购酒竟然是假的,遂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和3倍赔偿190000元,遭拒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这样判决。(来源: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潘先生称自己有投资白酒的爱好,尤其是高档白酒,就先后在该烟酒店购买了两瓶53度贵州茅台酒,第一瓶花了1万元,第二瓶花了9000元。

过了一段时间,潘先生的好友来家做客,潘先生让对方鉴定一下自己的白酒。谁知,对方一看,告诉潘先生,这两瓶茅台酒外包装明显有问题,怀疑是“打孔酒”。

所谓“打孔酒”就是用针在酒瓶瓶身上打孔后,将瓶内真酒抽出,灌装入其他酒的一种假酒。

潘先生听后,仔细查看一番,感觉酒确实有问题。于是,立即联系茅台酒厂,请求鉴定。

果然,茅台酒厂鉴定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随后,潘先生将烟酒店起诉到法院,要求退一赔三,并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烟酒门市的《收款收据》和支付记录,证明自己是在该烟酒门市购买的白酒;

第二、茅台酒厂的鉴定结论,证明所购茅台是假的。

烟酒门市对此答辩:

第一、潘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他购买白酒的目的根本不是为了消费,不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第二、他只给潘先生卖了第一瓶酒,第二瓶酒是他人代自己销售的,自己不知情;

第三、潘先生提供的鉴定结论,系自行委托,可信度不高。

然而,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从潘先生提供的收款收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以及涉案产品外包装喷码足以认定所购买的涉案茅台酒均系从烟酒处购买。

烟酒门市虽然辩称第二瓶非自己销售,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烟酒门市称潘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烟酒门市关于原告并非消费者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潘先生提供了茅台酒厂的鉴定意见,证明所购白酒系假酒,其有权根据食品安全法的上述规定,向烟酒门市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支持了潘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烟酒门市退还潘先生货款19000元,赔偿190000元。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重庆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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