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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在商店花了42000元,买了3瓶茅台酒30年经典,回去

 思明居士 2022-09-12 发布于河北
北京,男子在商店花了42000元,买了3瓶茅台酒30年经典,回去后发现酒瓶里其中一瓶还剩半瓶酒,另外两瓶已经是空瓶了,回去想要退款,结果店员称跑酒很正常不接受退款,男子花了四万块钱买了两个空瓶子还有半瓶酒非常生气,将商店告上法庭,不仅要求退款,还要求十倍赔偿!

邢先生得知某商店出售有年份酒,本就爱收藏酒也爱喝酒的他叫上朋友王先生赶忙去看了看,看到店里有茅台30年经典,得知14000元一瓶的价格后,便想要全部买回去,花费了42000元,又顺带买了4瓶1573,花了11200元。

因为当时钱不够,便让万先生先帮忙付了款,拿上付款单后两个人便离开了。结果回到家,邢先生把几瓶茅台酒拿出来想要摆在酒柜上,感觉重量不太对,而且晃起来一瓶里面还有酒,不过只有半瓶,另外两瓶没有一滴酒。

除了酒跑了以外,封口也有油印,瓶身也不太对,上面摸着有油腻腻的感觉,就像是被人打开用油手摸过一样,让他感觉这酒肯定是有问题,又回到商店想问问是什么情况,并把酒给退了。

他去找商店的处理时,提前留了个心眼,全程录音录像。邢先生向商店索要进货单,店员称会联系老板处理,让老板把进货单拿过来。问到酒是从哪儿进的时候,店员称是别人拿到店里来卖的,店里收的。

邢先生称收的酒不验一下里面没酒吗?对方表示手的时候没看,还说年份酒跑酒了很正常,不过都肯定是正品,邢先生不放心的话可以拿去验的,退款肯定是没法退,询问商店的老板,给出的还是一样的答复。

于是邢先生便直接将商店起诉到了法庭,并提出诉求:请求法院对相关茅台酒进行鉴定,如鉴定为假,要求商店返还购酒款42000元,赔偿42万元;诉讼费由商店承担。

理由是:某商店出售假酒,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等法律规定,应退还购酒款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商店负责人时先生不认可,他认为邢先生没有起诉他们的权利,因为双方根本就不存在交易行为,付款的人是万先生,所以他们与邢先生之间不存在交易合同,邢先生拿的酒也不是在他们这里买的。

邢先生出示了一份万先生出具的证明,以及万先生付款的截图,和付款单,证明了万先生是替他支付货款。还提交了录音录像。

时先生又辩称:商店在经营中不存在买卖假酒行为,诉争的酒是窖藏酒,不属于大众消费,不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的十倍赔偿,同意退货退款但不同意赔偿42万元。

因为时先生不认可酒是假酒,邢先生也请求了对酒进行鉴定,院方要求邢先生出示了购买的3瓶茅台酒,然后委托给茅台公司鉴定,并出具了一张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非其生产,假冒产品。

然后时先生又有了理由,称其从其他商店进货有同款酒,如果无货就互相调货,这3瓶酒就是调过来的。

院方认为:商店出售3瓶30年茅台酒,邢先生通过石先生扫描二维码的方式支付相应钱款,认可其与商店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时先生辩称邢先生提交的茅台酒并非其出售,但30年茅台酒并非市面常见款,邢先生购买不久后便前往商店寻求解决,并表示了瓶内无液体、瓶身油腻的情况,与其提供的酒水情况相符,时先生也并未对茅台酒并非其出售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院方不予采信。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酒经过鉴定后确认,属于假冒产品,商店销售假酒的行为已经使涉案酒水处于食品质量监督体系之外,从而使该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风险提高,给消费者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潜在风险也极高,则邢先生作为消费者有理由怀疑涉案酒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时先生应当举证证明销售给邢先生的商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即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但其未举证证明,在已鉴定其销售的茅台酒为假酒的前提下,本院认为应认定其销售的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时先生称对外销售的茅台酒系从其他店铺调货,也未提供该进货渠道的其他留存材料,本院可认为商店对此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更不足以证明其所销售的茅台酒系正品茅台酒,二被告应当承担退款及赔偿责任。

对于邢先生要求二被告返还酒款及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商店7日内退还货款42000元,邢先生同时将3瓶茅台酒退还商店,如不能退还,按单价折抵应退货款;商店7日内赔偿邢先生42万元;受理费4765元,由商店负担。

@看案明法如果怀疑食品有安全问题,只要有正当且合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其有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那么举证的义务就来到了商家这边,商家需要证明销售的食品并无食品安全问题,否则即认为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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