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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能否在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作出相应调整设定】

 吸氧 2022-09-03 发布于江苏

【下位法能否调整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胡建淼:下位法能否在上位法已设定罚款幅度内细化调整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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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要旨


这恰恰属于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是不允许的。因为,行政处罚的“规定”是指下位法对上位法的“细化”。地方性法规应当在上位法规定的幅度(1-30万)内,具体提供裁量基准,规定什么情况下处予1-10万罚款,什么情况下处予11-20万罚款,什么情况下又处予21-30万罚款。目前的做法事实上是调整了上位法的幅度,上位法规定“1-30万”,下位法规定“1-20万”,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罚款幅度。这显然属于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因为,根据上位法,对当事人罚款25万是“合法”的,但根据下位法,恰恰变成“违法”了。这是两种不同的方向。所以,地方性法规只能在1-30万的幅度内具体细化处罚基准,而不是将上位法设定的1-30万罚款幅度调整为1-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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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全文

胡建淼:下位法可以调整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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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胡老师,我们在制定地方性法规中,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可否进行调整缩小。例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某类违法行为处予1-30万罚款,我们地方性法规可否调整为1-20万或10-30万罚款?这不算违法吧?
【回复】
我国法律处于不同法律位阶,决定了其法律效力等级上的不同。我国法律位阶从高到低是这样排列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与法之间,处于法律位阶高的称高位法(或上位法),处于法律位阶低的叫低位法(或下位法)。宪法与任何其他法之间,宪法是上位法,其他法是下位法;法律与法规之间,法律是上位法,法规是下位法;以此类推。
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下位法无效。这是我国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和体现。抵触的情形很多,其中包括下位法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义务范围,或者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义务范围。来信所述下位法改变上位法规定的幅度,这正属于抵触的情形,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下位法可以与上位法规定不同,并且不按抵触对待:
一是,上位法有例外规定。比如,上位法禁止了某类行为,但同时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等。这时,作为下位法的法规作出与上位法(法律)不同的规定,是可以的,不属于抵触
二是,下位法依法对上位法的变通。我国下位法对上位法的变通有两种情况:一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二是经济特区法规可以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这种变通不属于抵触,而且在本地方还可优先适用。因为这类变通具有宪法和立法法的明文依据,并且经过严格的批准备案程序;
三是,法律赋予下位法对上位法具有规定权职权法定原则要求任何公权力都来自于法律的授权(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对行政职权的授权方式以前比较单一,由法律直接规定便可。自从1996年制定第一部《行政处罚法》(现行《行政处罚法》继续保留)开始,法律创设了设定(权)与规定(权)这两个概念后,授权就出现了两种方式:一是设定;二是规定。上位法第一次规定行政职权,使行政主体从无到有获得了某项行政职权,这称设定;下位法在上位法已经设定行政职权的前提下,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再对行政职权的行使作细化规定,这称规定设定从无到有规定从粗到细。下位法在上位法的范围内作出比上位法更细化的规定,不属于与上位法抵触,而是行使规定权的体现。
无论上位法还是下位法,无论是对行政职权的设定还是规定,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不得任意创造
你来信所咨询的问题是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权问题,即地方性法规是否可以缩小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罚款幅度?
我国《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的规定权作出了全面详细的规定。第11条第2款: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12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131款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14条第1款又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上述规定表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上位法都具有规定权,但必须在上位法所设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这些范围
现在是回答你问题的时候了。粗粗一看,在上位法已设定罚款幅度是1-30万前提下,你们地方性法规将罚款幅度规定为1-20万或10-30万,这正好在上位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这正好符合规定权的特征,不属于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
但我想说,这恰恰属于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是不允许的。因为,行政处罚的“规定”是指下位法对上位法的“细化”。地方性法规应当在上位法规定的幅度(1-30万)内,具体提供裁量基准,规定什么情况下处予1-10万罚款,什么情况下处予11-20万罚款,什么情况下又处予21-30万罚款。目前的做法事实上是调整了上位法的幅度,上位法规定“1-30万”,下位法规定“1-20万”,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罚款幅度。这显然属于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因为,根据上位法,对当事人罚款25万是“合法”的,但根据下位法,恰恰变成“违法”了。这是两种不同的方向。所以,地方性法规只能在1-30万的幅度内具体细化处罚基准,而不是将上位法设定的1-30万罚款幅度调整为1-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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