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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能不能代替书面劳动合同?

 单位代码信息 2022-09-03 发布于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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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赖奇峰于2020年3月16日入职科盛电力设计公司后,公司于同年3月30日为赖奇峰向当地人社局申办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劳动用工备案载明:赖奇峰的合同起始日期为2020年3月1日,终止日期为2021年2月28日,用工形式为全日制用工,月工资为2500元等。

科盛电力设计公司为赖奇峰缴纳了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但一直未与赖奇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科盛电力设计公司实行当月工资次月发放的工资支付模式,已向赖奇峰发放了2020年3月至11月份的工资,计10000元、20100元、21360元、20333元、21624元、20000元、20404元、20381元、20100元。

赖奇峰于2021年2月5日提出离职,离职当天,赖奇峰向科盛电力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镌云发微信:年底的工资还是请您想想办法,如果工资问题能解决的话,我还会一如既往地努力工作,把项目做好。

2021年2月8日,科盛电力设计公司向赖奇峰发放了2020年12月份的部分工资15369元,于2021年3月25日补发赖奇峰2020年12月份的工资差额6000元、2021年1月份的工资20000元。

2021年5月16日,科盛电力设计公司向赖奇峰补发了2021年2月份工作4天的工资计3678.16元。

劳动仲裁


赖奇峰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科盛电力设计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6日作出合经区劳人仲案字〔2021〕第236号仲裁裁决:

1. 确认赖奇峰与科盛电力设计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5日解除;

2. 科盛电力设计公司支付赖奇峰工资3678.16元、经济补偿20000元。


赖奇峰、科盛电力设计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提起诉讼。

一审裁判


赖奇峰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科盛电力设计公司支付2020年12月份的工资差额6000元、2021年1月份工资20000元、2021年2月份工资20000元;

2. 请求判令科盛电力设计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0000元;

3. 请求判令科盛电力设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0000元;

4. 请求确认解除科盛电力设计公司与赖奇峰之间的劳动关系。


科盛电力设计公司请求:判令无需支付赖奇峰经济补偿2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仲裁裁决认定的离职时间无异议,予以确认,即赖奇峰与科盛电力设计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5日解除。

科盛电力设计公司已向赖奇峰支付2021年2月份工作4天的工资计3678.16元,故对赖奇峰要求支付2021年2月份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制定该惩罚性赔偿措施的目的,在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制裁用人单位以其强势地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防止因劳动期限、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社保福利等内容约定不明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赖奇峰入职科盛电力设计公司时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科盛电力设计公司已于2020年3月30日将双方约定的用工形式、合同期限、工资待遇等主要内容登记备案,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按月支付了工资。

该备案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双方也实际享有和履行了各自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科盛电力设计公司主观上没有规避应承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责任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对赖奇峰的劳动权利造成实质损害,故对赖奇峰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科盛电力设计公司未按时足额向赖奇峰发放2020年12月份的工资,也未及时发放2021年1月份的工资,赖奇峰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

1. 确认赖奇峰与科盛电力设计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5日解除;

2. 科盛电力设计公司支付赖奇峰经济补偿20000元;

3. 驳回赖奇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4. 驳回科盛电力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赖奇峰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


赖奇峰上诉称:其自2020年3月15日起进入科盛电力设计公司工作,月薪20000元,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科盛电力设计公司辩称,一审判决科盛电力设计公司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科盛电力设计公司已为赖奇峰办理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应当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二)科盛电力设计公司主观上没有逃避承担劳动用工责任的故意,双方实际享有和履行了各自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对赖奇峰的劳动权利没有造成实质损害。

(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措施,本意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而非鼓励劳动者谋取额外利益。

(四)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赖奇峰系科盛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其未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主观上存在过错。

二审裁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科盛电力设计公司是否应当向赖奇峰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与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在法律依据、包含的内容上均有本质的区别。

劳动合同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而劳动用工备案登记系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用工管理部门申报劳动用工的情况。

本案中,处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未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劳动用工备案可以视为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而未支持二倍工资差额,欠妥。

另外,科盛电力设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赖奇峰系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责任人。

赖奇峰的上诉理由成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应当以正常出勤的月工资为标准计算,并应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工资项目。

赖奇峰的基本工资为每月5000元,科盛电力设计公司应当自2020年4月16日起支付9个月零21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计48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二审法院判决:

1. 维持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皖0191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2. 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皖0191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3. 科盛电力设计公司支付赖奇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48500元;

4. 驳回赖奇峰、科盛电力设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国家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劳动力市场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控制,以调节劳动力市场中各方面的关系,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健康运行。

人社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1月7日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劳动用工管理部门报备劳动用工情况,是劳动用工管理部门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签订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劳动用工备案并不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两者在性质、内容上并不相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法应当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08年实施至今,仍然有不少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致被仲裁或法院裁判支付了二倍工资,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甚至还有人故意借机“碰瓷”用人单位,没干几个月就去仲裁二倍工资,然后换一家公司再干、再仲裁,若用人单位提出要与他订立劳动合同,他反而就不干了。

每每有用人单位遇到此类情况,总是气得嗷嗷乱叫,仲裁员和法官也是很无奈,但最多只能劝劝用人单位:就当是买个教训吧!

也有律师分析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十四年来,之所以掉坑的老板仍然一个接一个,那是因为开公司的老板换了一茬又一茬,早都不是原来那些人了!

老板们,还是长点记性吧!别再眼睁眼地往坑里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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