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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评析A00004

 且将新火试新茶 2022-09-04 发布于湖北

4.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告知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就让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作帮手。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袁某拳打脚踢。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肖某负责此案,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袁某申请肖某回避。

(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肖某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1)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肖某应当回避。肖某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林某的同学,且两人交往甚密,如果由肖某办理此案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回避情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肖某系A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其是否回避应由A区公安分局作出决定,

(2)林某作为教唆策划者,虽然未直接实施殴打行为,但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按照其教嗖的行为,即“殴打他人”行为,从重处罚。许某是这起案件的主要实施者,理应以殴打他人受到较重处罚,但由于许某是聋哑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许某某在事发时未满 14 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14 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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