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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如何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的规定?

 余文唐 2022-07-06 发布于福建

独角法兽 2020-08-17 00:00

1.没有在其他时间和地点再次对袁某龙有殴打伤害的行为,麦某秋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的情节。

判决要旨:事实上,麦某秋仅是在2019年3月28日18时许用拳头和伸缩棍对袁某龙实施过殴打,没有在其他时间和地点再次对袁某龙有殴打伤害的行为,麦某秋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的情节,对麦某秋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袁某龙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和肇庆市公安局的答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号:2020)粤12行终46号

判决文书:袁某龙与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肇庆市公安局、麦某秋其他(公安)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多次殴打,系指行为人在不同时间段殴打他人。

判决要旨:沈某敏认为,朱某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多次殴打他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对此本院认为,该条款规定的多次殴打,系指行为人在不同时间段殴打他人,着眼点在于整个殴打事件的次数,而不是指同一次殴打行为中有多个殴打的动作,本案治安处罚涉及的殴打行为仅事发当天一次,不存在多次殴打的情节。综上,崇川公安分局认定朱某妹的殴打行为情节较轻并处以相应的处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号:2016)苏06行终105号

判决文书:沈某敏与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基于一个违法故意,在同一个地点,连续实施殴打、伤害行为,尚未构成“多次”殴打他人的加重情节。

判决要旨:对于“多次”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违法故意的产生、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刘某元在味蜀吾火锅店内殴打连某甲、连某乙后,后又在火锅店门口追打连某甲未果,转而追打连某乙。即刘某元基于一个违法故意,在同一个地点,连续对连某甲、连某乙实施伤害行为,尚未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多次”殴打他人或一次殴打“多人”的加重情节,被上诉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号:2014)厦行终字第83号

判决文书:连某德与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行政处罚二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4.“多次殴打他人”作为加重情节的次数是否有追诉期限的限制,应参照从重处罚情节的追诉期限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判决要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该条所规定的“多次”是否包括殴打他人已经公安机关处理的次数,以及各次之间有否时间期限的限制?应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其他条款进行综合理解,该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该条对于从重处罚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四)项规定“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也即“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从重情节以六个月为限,超过六个月的不再作为从重处罚的量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系对违反治安加重处罚情节的规定,该条虽未直接规定“多次殴打他人”作为加重情节的次数是否有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参照上述从重处罚情节的追诉期限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故上诉人以2009年7月1日王建新对其实施殴打的行为作为本案加重处罚的量罚情节,依据不足。同时,公安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因此,上诉人主张王建新对其实施多次殴打应依法加重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号:2014)宁行终字第39号

判决文书:上诉人凌某梅因诉被上诉人福安市公安局韩阳派出所公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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