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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对人贩子的制裁:汉朝最严,买卖同罪,明清最轻,所以最猖獗

 猴格 2022-09-05 发布于河南

把人口当商品进行买卖的行为的确是自古以来,但那只是指对“非良人”进行的买卖,有些现代人却喜欢把非法的人贩子拐卖,与合法的“非良人”——奴婢买卖混为一谈,动辄说古代鼓励人口买卖,这就不可取了。

要搞清楚,在古代专制社会里,社会等级森严,在贵族、官吏之外,还有良民和贱民之分。

良民也叫良人,就是编入户籍的平民、庶人、自由民,是不能被当成商品进行买卖的。

贱民则分为官贱民和私贱民:官贱民包括官奴婢、官户、工乐户、杂户等等;私贱民包括私奴婢、隶属官僚地主和私人的部曲、伶伎等等。

这些“非良人”是允许被当成商品进行买卖的,由配备官方出具“市券”或者“公券”的牙人穿针引线,进行合法的买卖。

但是,人贩子对良民进行拐卖,那就是大大的违法,对这种行为,历朝历代都是禁止的。

古代把人贩子拐卖人口称为略人、略卖人。

“略”是什么意思呢?扬雄曰:“就室曰搜,于道曰略。略,强取也。”

略,也叫掠,就是强取、威胁的意思。

略卖,就是强取后卖掉,也就是拐卖人口。

众所周知,略人、略卖人,即拐卖人口,是一种带有强迫、暴力、略诱、拐骗性质的罪恶行为,有个体和团伙等犯罪方式,一直是历朝历代打击的对象。

但为何有些现代人却认为古代曾经鼓励过人口买卖呢?

持这样观点的人,都喜欢引用《周礼·地官·质人》中的话,“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以此来宣称周朝就是允许合法买卖“人民”的。

但是,他们却无视此处的“人民”是指“奴婢也”,而不是指良人

这句话只能代表周朝设立专门的机构,把奴婢(贱民)当商品来交易,并不是指周朝把买卖(良人)人口视为合法。

再通过《汉书·王莽传中》的记述可以知道,秦朝也有专门的“奴婢之市,与牛马同兰”。

同时,因为秦朝无道,奸虐小人因利益而不顾逆天心、悖人伦的“略卖人妻子”,这大概是最早关于人贩子拐卖良人的记载了。

但由于史书的遗漏,今人并没有看到秦朝有关打击人贩子的刑罚,最早对拐卖良民的人贩子有针对性惩罚的是汉朝。

自从汉朝拉开严厉打拐的序幕之后,历代对人贩子的打击都很严厉,到了唐朝,国家立法时,又首次把进行非法人口买卖的行为概括为“略人略卖人”。

那么,古代那些专制朝廷是怎么惩治万恶的人贩子呢?

接下来,猴格就简单罗列历朝历代对人贩子的制裁手段,注意,只罗列略卖(拐卖)行为,不涉及和诱和卖行为(那样太占篇幅)。

  • 西汉:

①拐卖人的人贩子,已拐未卖的人贩子,都处以磔刑(就是处死后并肢解尸体)。明知道是拐卖行为仍然参与买卖,和人贩子同罪,磔刑。(买卖同罪)

②不应当卖还私自卖的,卖者处以城旦舂(chong男筑城女舂米,皆四岁刑)。买家后来知情,也和卖家同罪。这一条是指买卖子孙的情况。

③告发人贩子,奖励黄金十两。

  • 东汉:

有略人法(卖人法),不见具体内容,应该是延续西汉旧例。

  • 晋朝:

刑法志的《盗律》中有劫略、恐吓、和卖买人等项目,但不见具体内容,很大概率还是死刑。

  • 北魏:

①拐人、拐卖人、和卖人为奴婢的,绞刑。买家明知道是拐卖仍然购买,流刑

②卖掉子孙的,一岁刑。买者之罪,律所不载

③卖五服内亲属:卖长辈,死罪;卖期亲及妾与子妇,流刑。买者合刑五岁

  • 唐朝:

①把良人拐卖为奴婢的,绞刑

②把良人拐卖为部曲的,流三千里

③把良人拐卖为妻、妾、子、孙、弟、侄的,徒三年

④拐卖过程中因受害人反抗而杀伤受害人的,同强盗法(强盗法之伤人者,殊死,即斩首。)

  • 宋朝:

①拐卖良人为奴婢者,

②拐卖良人为部曲者,流三千里

③拐卖良人为妻、妾、子、孙、弟、侄,徒三年

④因而杀伤受害者,同强盗法(殊死)。

⑤把女性拐卖出国的,弃市;官员知道拐卖行为充耳不闻者,“论如法”。

  • 元朝:

①拐卖良人为奴婢:

A,卖一人,杖一百零七,流远

B,卖二人以上,死刑

②拐卖良人为妻、妾、子、孙,杖一百零七,徒三年。

③因而杀伤受害人(见血为伤),同强盗法(殊死)。

④拐而未卖,减一等。

⑤以过继立嗣为名进行拐卖:

A,卖为奴婢的,杖九十七。

B,牙人知情,减二等,所卖钱财没官,把人还给亲属。

⑥告发人贩子,每人赏三十贯至元钞。

⑦事未发、悔过自首,擒获同党,宽恕其罪,仍给赏十五贯;如果再犯或者杀伤人,不在首原之例。

  • 明朝:

①拐卖良人为奴婢,杖一百,流三千里。

②拐卖良人为妻、妾、子、孙,杖一百,徒三年。

③因而伤人者,绞。

④因而杀人者,斩。

⑤被拐之人与亲人团聚。

⑥以过继立嗣为名进行拐卖,罪同以上。

⑦若窝主、及买者知情,并与犯人同罪。牙、保各减一等。并追价入官。

⑧买者不知情俱不坐。追价还主。

⑨将人口拐卖出境者,绞。

  • 清朝:

①拐卖良人为奴婢,不分首从、未卖,杖一百,流三千里。

②为妻、妾、子、孙,杖一百徒三年。

③因而伤人,绞(监候)

④因而杀人,斩(监候)

⑤受害者无罪给亲完聚。

⑥以过继为名转卖的,罪同以上,如果长大再卖,难同此律。
⑦若窝主、及买者知情并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牙、保各减(犯人)一等。并追价入官。

⑧不知者,倶不坐。追价还主。

⑨拐卖人口出境,绞。

从上面罗列看,汉朝对拐卖人口罪行制裁是最严厉的,以磔刑或者弃市等方式处死,且买卖同罪。

魏晋南北朝时代,立法基本与汉朝相似,人贩子仍然处以严厉的死刑,但对买家的惩治减轻,开始律无明文了。

唐宋时期对人贩子最严厉的处置也是死刑,宋朝还开始打击对拐卖有关的官员渎职罪,被后来朝代延续。

元朝对人贩子的惩治基本沿袭唐宋律令,不过,在刑罚方面,把笞杖刑与徒刑、流刑结合起来,让刑法体系更加完善具体,这点又被明清继承下来。

明朝开始减轻对人贩子的处罚手段,只有人贩子杀伤受害人时,才执行最严厉的死刑,其他就只有杖刑和流刑。

到了清朝,刑罚又进一步减轻,即便人贩子杀伤受害人时,也只被处以绞监候或者斩监候,存在不被执行死刑的可能性。

从汉朝到清朝历代针对人贩子的制裁看,处罚手段明显是在逐步减轻,但对犯罪行为则趋于细节化。

汉朝的相关律法简单又粗糙、种类也少;到唐宋时期,开始针对罪犯的犯罪情节轻重,细分为不同的刑罚;再到元朝,分类更为细化;最后到明清,惩治种类也越发详实。

很明显,秦汉魏晋南北朝属于立法初期和发展时期,而唐宋两朝则是立法成熟的时期,元明清三朝则进一步演变和完善,这些变化,就是古代立法逐渐完备的体现。

众所周知,尽管历代对拐卖人口都是禁止的,对人贩子的制裁都是严厉的,但因为拐卖人口带来的巨额利润,人口买卖的行为一直是禁而不止。

相对比较,明清两代的人口拐卖比前朝则更为猖獗,最基本的原因就是明清法律的松弛所致,明朝用杖刑和流刑替代死刑,减少了死刑的适用,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拐卖的恶行。

清朝又是明朝的好学生,更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所以,明清两代的人口拐卖市场都较之前,更为繁荣猖獗。

有人根据历代对人贩子惩治的逐步减轻,认为汉朝对人贩子惩治较重,那是因为当时处于律学发展初期,立法技术有限,所以规定的简单粗暴。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刑罚就逐渐变宽,律文在对行为人实施不同行为的刑罚时,能够做到情法兼顾的定罪量刑,就是为了实现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境界——追求天理、国法与人情的和谐统一。

还有人认为,减少对罪犯使用死刑,也是提升罪犯的地位,重视罪犯的生命安全,体现法律对人身权的重视和保护,这是法律理念的革新,是法律的进步,也是社会走向文明的标志。

愚钝如猴格,就有点想不通了,和罪犯讲人权,减缓对罪犯的惩治,但那些被罪犯毁灭或者伤害的受害者的人权,又该由谁来维护呢?

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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