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我已提交单方结算报告,就按这个判吧。 法官:单方结算报告并没有发包方认可,又不构成默示条款的适用,真不能判,建议你申请鉴定! 承包人:我觉得可以判,我不鉴定! 一审法院最后判决以承包人举证不能,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承包人随后上诉称,一审法院应当启动造价鉴定而未启动,基本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后来二审法院认为承包人说的“有道理”,依法发回重审…… 这么一来大半年过去了,发回重审一审又开始了。 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一审法院经多次释明、部分公开心证,承包人就是不肯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判决驳回诉请一点问题都没有。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如此规定,二审法院一般会以基本事实不清,为保障两审终审利益,大概率裁定发回重审。实则是一审法院、法官承担了当事人逾期举证、怠于申请鉴定的负面影响,案件审理周期会大大拖长,对方当事人也跟着遭殃,并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权责一致的基本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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