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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加班费(加班工资)应当如何计算

 LawyerJiao 2022-09-06 发布于广东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那么加班费又应当如何进行计算呢?

接下来我们就专门针对加班费应当如何计算进行一下简要的说明。

一、基本规定

(一)工作日加班

安排员工在工作日加班(即超过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时间),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1.5倍)支付“加班费”。

(二)休息日加班

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2倍)支付“加班费”;

(三)法定节假日加班

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3倍)支付“加班费”。

【注意】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1.5倍)支付“加班费”。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3倍)支付“加班费”。

二、计算方法

(一)每小时基本工资的计算(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每小时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8

※举例说明

托尼的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则托尼的每小时基本工资为多少元?

每小时基本工资=5000÷21.75÷8=28.74元/小时

【注意】

●如果月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每月平均工作21.75天,每天工作8小时。

(二)加班费的计算

加班费=每小时基本工资×加班时间(小时数)×加班工资计算系数(150%、200%或300%)

※举例说明

托尼的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在2022年10月份的加班情况如下:工作日加班10小时,休息日加班5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8小时,则托尼在2022年10月份的加班费为多少元?

加班费=28.74元/小时×10小时×150%+28.74元/小时×5小时×200%+28.74元/小时×8小时×300%=1408.26元

【注意】

●加班工资计算系数的适用标准:工作日加班为150%、休息日加班为200%、法定节假日加班为300%。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三、总结

加班费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属于劳动者的合法收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予以支付,否则将构成违法。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

劳动者在本单位每干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以此类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即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注意】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遇到劳动纠纷请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

以上,就是关于加班费应当如何计算的主要内容。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修正)》

第十条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

  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

  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三年。

  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第十九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但是,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

  (一)加班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

  (三)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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