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系列之开工日期 Q:5.54 施工合同约定预付款到位开始计算工期,但承包人在预付款到位之前已经进场施工,实际开工日期是以预付款到位日期还是以实际进场施工日期为准? A:应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之日作为实际开工日期。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492号 裁判观点:申请人主张,合同约定预付款支付后开始计算总工期,但阳山庄公司直到2011年12月10日才支付2000万元(合同约定需要支付2500万元预付款),余下延期支付。由此可见,直到2011年12月10日,工程起算点尚未开始,而原审法院以2011年10月25日交付瑞拓公司土建施工为起算点是错误的。本院认为,虽然施工合同中约定了预付款到位开始计算总工期,同时也约定了自现场三通一平、桩基处理完成交承包方日期作为工程建设开工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双方对开工日期有争议,应以实际进场施工日期为开工日期。因此,原审法院以瑞拓公司实际进场施工日期作为工期起算点,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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