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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工期纠纷几个法律问题

 江山BQ 2017-01-23
  一、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开工通知约定发生的符合法律规定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主要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申请书中注明的开工日期、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指定的开工日期、建筑施工企业实际进场的开工日期等。根据开工日期异同,应当从全案利益平衡的角度,综合全案的事实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开工日期的确定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合同约定及施工许可证记载的日期为基准,综合工程的客观实际情况,以最接近开工实际情况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对于承包人实际推迟开工的处理:一是发包人原因。未能依法依约提供符合承包人开工的条件,不可归责于承包人,承包人可以顺延开工日期而不构成违约;二是因承包人原因。只是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承包人不可以顺延开工日期,因此不能在约定的工程工期内竣工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承包人应承担迟延履行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三是外部原因。不归责于承包人或发包人的,则工期顺延,不属于违约,双方都无需履行责任。

  对于承包人可以顺延开工日期的情形:一是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二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三是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四是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变更设计,造成承包人停工、缓建、返工、改建,或者因发包人的要求而增加工程量;五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基础性资料、文件;因客观因素(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短期内恢复履行合同的。

  二、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竣工日期?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根据三种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认定: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从约定。

  2、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关于分包人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在整体工程之前完工,在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之前主张工程价款的问题,如果发包人同意的,则分包人可以主张;如果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则分包人不可以主张。

  关于延期竣工的诉讼时效计算,应当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开始起算。

  建设工程的交付范围,包括建筑物本身,还包括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竣工图、材料设备的使用说明和零部件或备件,并符合国家有关工程竣工交付的其他条件;如承包人未交付法定的相关图纸、资料而发包人未使用工程的,视为未交付,如果发包人已经使用工程的,承包人承担延期交付工程技术资料的违约责任。

  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低于合理工期的应当如何认定?

  合理工期是国家及各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的,是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定额工期为基础确定的工期。定额工期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和自然条件下,完成某个单位或群体工程平均所需要的定额天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本着公平原则,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工期及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合理确定合理工期的范围,对于合同约定工期严重低于合理工期的,适当予以调整。

  四、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方的工期顺延权?

  如果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工程日期可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的损失。即使合同约定,发包人违反上述情况时,承包人应当办理工期顺延签证的,则承包人不享有工期顺延权;该约定无效。

  实务中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的情形:一是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二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四是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变更设计,造成承包人停工、缓建、返工、改建,或者因发包人的要求而增加工程量;五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基础性资料、文件;因客观因素(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短期内恢复履行合同的。

  实务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未按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的图纸不符合和他约定的、未按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或条件或基础资料或许可或批准等开工条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或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价款的、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或批准等文件的等,不仅能获得工期顺延,还可以获得费用补偿和合理利润。

  如果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不仅不能要求顺延工期, 还应当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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