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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案件民事裁判后刑事立案法律适用探讨

 隐遁B 2022-09-07 发布于广东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讨论民刑交叉案件,在法院作出民事处理后,刑事案件受害人谋求刑事立案的法律途径。例如:甲通过向银行机构贷款,恶意让担保人乙偿还银行机构债务,诈骗担保人乙的担保财产,数额巨大,涉嫌合同诈骗,而且甲的类似行为不止一起。银行机构在分期发放贷款过程中,并没有进行监管,致使贷款被甲非法占有,没有用于建设项目。法院作出让乙偿还银行机构债务判决,判决生效并执行了乙的财产。乙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甲立案。

二、解决方法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17修订)(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立案:(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

公安机关认为甲涉嫌合同诈骗,法院审理的事实与甲涉嫌合同诈骗的事实系同一事实,利用贷款行为诈骗担保财产,向法院去函说明情况,要求移送案件。法院则认为民事审理没有问题,没有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公安机关不能依据此规定进行立案。

《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亦规定了立案依据,第二项:“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第三项:“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但请求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和省级部门对个案批准立案,在实践中不易实现。

《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以及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民事案件有关联但不属同一法律事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但是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移送案件、裁定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销判决、裁定,或者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即换一个思路,如果认为报案事项属于与民事案件有关联但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条文释义与适用指南》第66页,“但要准确区分'有关联但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和'牵连关系’确有一定难度,考虑到本条中'有关联但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的最终裁量主体是办案单位,缺少了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审核监督,因此,在实践中要从严把握'有关联但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的内涵,即无法排除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民事案件是'牵连关系’的情况下,原则上就不能认定为'有关联但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通俗地说,办案单位在定性上拿捏不准时,应当谨慎认定'有关联但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可以根据新《若干规定》第20条的规定层报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从而尽可能防止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刑民交叉冲突。”

《若干规定》的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事优先”,制度设计上避免公安机关随意插手经济纠纷,但给合规立案也带来一定难度。经济犯罪案件定性上很容易产生争议,在此种限制下,立案执法风险较大。

三、解决建议

借鉴民商事相关规定,界定关联、牵连、同一事实问题。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第十二条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第128项分别审理:“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根据此意见可以认为,该案甲向银行机构贷款、乙提供担保是民事问题,法院进行民事审理,维护银行机构利益(实际上银行机构合规进行资金监管就不会有刑事案件发生了),甲与乙之间的关系是甲向乙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是另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问题可以得到解决。但这种解决方法只能说是借鉴,因为刑事概念与民事概念是存在差异的。问题要得到最终解决,应该加强制度层面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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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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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勇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王勇,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律硕士。原任公安局公职律师,在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任职有十年时间,先后任金融犯罪侦查和法制部门负责人,熟悉金融和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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