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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关于〈解决锂电两轮电动自行车充电起火问题〉的建议》

 慢一拍360 2022-09-08 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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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锂电两轮电动自行车充电起火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条件》,将安全充电设施作为强制性规范纳入”,建设一批电动自行车快充桩,“修改《电动车用锂离子电池标准》,增加二轮电动车电池低温标准”等建议,对于尽量避免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便利人民群众“最后三公里”出行具有重要意义,我们非常赞同。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不断健全电动自行车标准体系,建立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抽查,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深入调研行业情况,把脉安全问题症结 
  电动自行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围。为提高车速以及续航里程,市场存在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私自改装行为,包括私自拆掉限速线、改造电池插头、改变电池仓结构、去除电池通信保护、铅蓄电池改锂离子蓄电池、加装电池甚至更换更大功率电池、改变充电方式等,这些行为容易造成火灾等安全隐患。 

  当前市场上存在的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非法改装的原生动力在于快递、外卖用电动自行车的供需矛盾。
作为生产工具的快递和外卖用电动自行车,要求动力足、速度快、续航里程远,而市场供给的合格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超过25km/h,蓄电池电压不超过48V,未达到快递和外卖用车期望。

二是非法改装的滋生土壤在于市场上存在大量可供篡改的车辆。
当前,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3亿辆,其中约2亿辆为按照旧标准生产的车辆,不具备蓄电池、速度等方面的防篡改设计,为非法改装提供了空间。

三是非法改装的技术风险在于蓄电池、充电器的不合格和不匹配。

为了提高续航里程,改装车通常将原装的铅酸蓄电池更换为容量更大的锂离子蓄电池,由于充电器本身不具备通信协议,容易出现锂离子蓄电池过冲和热失控,从而发生火灾甚至爆炸。据中国自行车协会统计,目前市场上电动自行车充电器销量约1.25亿只,其中满足48V及以下要求的专用充电器占比不到50%。 

二、加快标准制定,夯实电动自行车安全底线 

  我国初步形成了系统全面、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电动自行车标准体系,已发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1项,以及与强制性标准相配套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GB/T 36972—2018)、《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型号命名与标志要求》(GB/T 36943—2018)等推荐性国家标准14项。《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充分考虑了电动自行车的软硬件防篡改设计,严格规定了最高车速、超速断电、蓄电池、电池盒、功率、电压、脚踏骑行能力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对于限制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发挥了重要作用。《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规定了高低温冲击、过充电、强制放电、浸水、外部短路、挤压、机械冲击等安全要求。其中,关于低温放电,要求按照规定方法测试后,电池组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70%;关于高低温冲击,要求按规定方法进行高低温冲击测试时,电池组应不泄漏、不起火、不爆炸。修改《电动车用锂离子电池标准》,增加了二轮电动车电池低温标准。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条件》标准适用对象是电动自行车产品,需要另行制定适用对象为安全充电设施的标准。为进一步提高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组织制定《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技术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其中,《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提出了与GB 17761协调统一、更加全面的电气安全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蓄电池的安全要求;《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标准规定了充电器的防火阻燃、电磁兼容(EMC)、统一接口等方面的要求,有利于降低由于充电器、蓄电池等质量安全问题导致的事故风险。《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技术规范》标准提出了充电设施的电气、充电、设备消防、施工安装方面的安全要求,规定了接口标准、通信协议等互换性要求,有利于解决当前充电设施违建乱建、消防设施不完善、安全不达标等问题。 

  三、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化标准实施 

  一是将电动自行车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2017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将电动自行车由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CCC)认证管理,明确要求电动自行车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018年7月,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8年第31号),按照电动自行车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了产品适用范围、认证实施要求及证后监督要求。截至2021年5月底,共有指定认证机构6家,指定实验室26家;有效证书数5987张,获证组织636家。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推进标准实施监督。2019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监管等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并规定三部门共享通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信息(含认证证书编号、整车编码、电机编码、控制器、电池等相关技术参数)以及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三是电动自行车行业加快步入健康可持续的发展轨道。自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认证政策实施以来,不仅最大限度保证产品的机械安全、行驶安全、电气安全和防火安全,还直接提高了行业的技术和准入门槛。据中国自行车协会统计,2020年电动自行车十强企业产量占比由标准实施前的49.8%大幅提升至75%。 

  四、加大质量监督抽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2017至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电动自行车产品开展了国家监督抽查,累计抽查了318家企业生产的319批次电动自行车产品,发现53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集中在整车质量(重量)、把立管静负荷、反射器、电气装置、防火性能等方面。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进行了查处。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已将电动自行车产品列入2021年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将持续做好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严肃处置。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快电动自行车关键配件和充电设施标准制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快《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和《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组织制定,加强标准之间的协调和协同,做好标准技术指标的试验验证和技术经济分析,为解决充电器、蓄电池安全和匹配问题提供标准依据。

加快《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技术规范》标准起草,通过建设安全规范的室外集中充电设施降低火灾事故及人员伤亡。同时,通过培育集中充电设施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为电动自行车提供便捷高效的充换电服务,从需求侧降低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的驱动力。

二是强化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将电动自行车产品纳入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组织部署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守质量安全底线。

三是加强电动自行车CCC认证管理。积极指导认证机构严把发证质量关,全力做好电动自行车CCC认证管理和证后监督,确保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真实有效。同时,组织对电动自行车认证从业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及有效性抽查,强化电动自行车持续符合CCC认证要求,切实发挥CCC认证保护消费者人身健康的“安全底线”作用。四是系统开展电动自行车标准宣贯。通过媒体、动画、宣传画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宣传解读电动自行车标准,加深消费者对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理解,提高消费者用车的安全意识。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
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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