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22年初,原告某养老院欲采购一批功能床,后联系到被告薛某,双方签订简易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薛某10张功能床,价款及运费合计13800元,货物由被告薛某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运至原告指定的地点。签订合同当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订金5000元,被告薛某出具收据一份。 3日后,被告薛某未向原告供货,经原告催告后,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遂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订金以弥补经济损失。可被告却抗辩说双方签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因此不同意支付。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薛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养老院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货款。但订金并不发生法律规定的双倍返还的后果,因此原告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买卖合同中“定金”与“订金”约定的问题。 公司采购时会与卖方签署《买卖合同》,合同中一般会约定:质量标准、价款、交货方式等,但较为关键的是价格及交款方式。很多时候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双方会约定支付“定金”或“订金”,这两个有区别吗?虽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大相径庭。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和“订金”混淆,以逃避法律制裁。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分辨清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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