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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立一份有效且无争议的遗嘱?

 悲壮的尼古拉斯 2022-09-09 发布于湖北

编者按:


明天和意外,究竟何者先来,谁都无法预知。合法有效的遗嘱不仅尊重了当事人真实的遗产处置意愿,也能够避免亲人之间因财产继承而产生纠纷甚至走向反目。
那么,如何设立一份有效且无争议的遗嘱呢?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本文即采用《合同起草审查指南:三观四步法》,对遗嘱设立的要点进行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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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类型


1.一般遗嘱与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遗嘱信托可以算一类特殊的遗嘱,但涉及到复杂的操作,不仅仅是立一份遗嘱那么简单。这里不再具体介绍遗嘱信托的操作,仅说明一下遗嘱信托相对于一般遗嘱的特殊作用:

(1)可以通过专业财产管理人作出财产规划,尽可能避免遗产流失。

选择以遗嘱信托方式处理遗产时,因为具有专业的财产管理人,即使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也可尽可能避免因遗产继承人缺乏管理能力或者任意挥霍而造成的财产不合理流失。

(2)可以使财富照顾多代后代,甚至可将未出生的后代作为受益人。

采用遗赠方式的,遗产不能及于胎儿;采用一般遗嘱方式的,遗产不能及于胎儿的后代;而选择遗嘱信托方式的,即使设定信托时受益人连胎儿都不是,也不会影响信托的成立。

(3)可以将信托财产所产生收益由不同人享有,实现多个受益人连续受益的目的。

例如,一方设立遗嘱信托,将配偶和孩子作为受益人,并附条件约定在世的配偶如过世或再婚,则不再享有受益权,届时由子女享有受益权。【1】

2.遗嘱、生前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

这三类作法都会影响到财产的最终归属,有一定的替代和配套使用的空间。以下将借由一个案例,补充说明采用不同方式产生的后果。

背景:张三(男)与李四(女)系再婚。再婚时,各自均已有子女。双方有一套房产。

(1)如张三希望去世后该房产只由己方子女继承。律师可建议张三根据情况从以下两方式中择一:

  • 夫妻财产约定+遗嘱

张三与李四在夫妻财产约定中约定,该房产系张三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张三在拟定的遗嘱中写明,该房产由己方子女继承。

  • 夫妻财产约定+生前赠与

张三与李四在夫妻财产约定中约定,该房产系张三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张三将该房产赠与己方子女,并进行公证。

(2)仅使用夫妻财产约定,无法保障房屋完全由己方子女继承。

即使生前约定房屋为张三个人财产,也无法排除配偶的继承权,只是在法定继承开始时,不用先将房屋一半析产给在世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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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主体

围绕一份遗嘱,相关主体包括立遗嘱人、(财产)分配对象、遗嘱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其中,以立遗嘱人及(财产)分配对象为核心,以下说明特殊注意要点。

1.关于立遗嘱人

(1)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订立遗嘱,也无法通过其监护人订立遗嘱。

《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夫妻共同订立的遗嘱需注意两个问题。

  • 此类遗嘱中一方仅签名,是否属于自书或代书遗嘱?效力如何?

如果属于自书遗嘱,仅由夫妻中一方书写时,对另外一方来说就不是“自书”。在段某甲、段某乙诉段某丙、段某丁、段某戊、段己遗嘱继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中,【2】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订立遗嘱,一方书写遗嘱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应认定双方所立遗嘱有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3款有关代书遗嘱的规定。”

虽然如此,如果采取夫妻共同订立遗嘱的方式,还是采取“双方分别手书一份并签名”或者安排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更为稳妥。

  • 在世一方是否可对遗嘱的撤销变更作出特别约定?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但该共同遗嘱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撤销、变更遗嘱行为违背该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关于财产分配对象

(1)立遗嘱人可通过遗嘱将财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赠与给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前者为遗嘱继承,后者为遗赠,但都是通过遗嘱实现。

(2)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同居所生子女、代孕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一般较难保障,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确定继承人的范围,有利于保障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注意:利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尽管没有血缘关系,仍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男方在遗嘱中不给该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符合继承法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3】

(3)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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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标的

遗嘱所分配“财产”需为遗嘱人“自己的遗产”,需要考虑以下特殊情形。

1.农村宅基地

(1)依据2020年9月9日,自然资源部与宅基地相关的最新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2)宅基地不可遗赠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规定:“7.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能否适用遗赠?遗赠人生前将宅基地上房屋遗赠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后主张因遗赠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房

公房依其性质,一般不能继承。但当事人可以申请继承(变更)房屋的承租权,即向公房所有权所在的行政机关或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

3.共有财产

如遗产涉及共有财产,应经过财产分割,将被继承人遗产从与他人的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

4.居住权

《民法典》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居住权一章的有关规定。梳理相关规定,律师需关注以下内容:

(1)居住权可通过订立居住权合同或遗嘱方式设立;根据《民法典》第368条的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对居住权人来说,需要在立遗嘱人去世之后及时要求办理居住权登记。

(2)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条款:5358 遗嘱设立居住权

位于_____的房屋由_____继承,______享有居住权。房屋继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应配合遗嘱中的房屋居住权人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期限为继承开始时至居住权人去世时止。

居住权人有权将所居住的房屋对外出租并取得相应租金收益,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居住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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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形式

《民法典》第1134至1139条规定了有效的遗嘱形式。律师必须认识到,只有采取法定的遗嘱形式,才能产生遗嘱的效力,这与一般合同只需要签署即可生效不同。有效的遗嘱形式要点如下:

1.自书遗嘱

选择自书遗嘱方式不需要见证人。自书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需要遗嘱人亲自书写遗嘱内容并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遗嘱的时间,同时,还需要遗嘱人的亲笔签名。

2.代书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

这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以往具有最高效力,但《民法典》不再坚持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修改为以最后所立遗嘱效力优先。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录音录像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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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条款


1.遗嘱内容大致如下:

  • 遗嘱声明与说明

  • 财产及其继承安排

  • 补充说明

  • 遗嘱执行

  • 立遗嘱人签名

  • 见证人确认及签名


财产及其继承安排部分,建议采用分类逐一列明财产并逐一说明归属的方式。除了一般的财产归属条款外,还可以设定下列特别条款:

(1)设立居住权。

(2)父母可以在遗嘱中为子女指定监护人。

(3)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2.其他注意事项

(1)立遗嘱人可以明确所分财产是否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个人财产。

关于夫妻婚后继承或者受赠的房产,如立遗嘱人未说明且夫妻双方未作特别约定,则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2)遗嘱中可以附有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文中注释与说明:

[1] 可参见:陈甦,谢鸿飞:《民法典评注〈继承编〉》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版,第115页。

[2] 可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1488号。

[3] 可参见: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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