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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对法律的误解有多深?90%的人犯过错

 free-flight 2018-04-22

作者:袁国新

职业:公证员


   今天,我们推送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所遇到的最常见的法律认识误区,供大家警示参考。

   关注别人犯过的错,就可以让自己不犯错。读完此文约需530秒。

       1、妻子是丈夫遗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

 在继承公证领域,认为妻子是丈夫遗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或者丈夫是妻子遗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的情形,高达45%           人们普遍受“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观念的影响,错误地认为在继承遗产时就应该是“夫死妻继或妻死夫继”。其实,我国继承法已经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遗嘱公证是“生前公证”而不是“死后公证”

我们经常遇到继承人手持立遗嘱人生前所写下的自书遗嘱,请求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但遗嘱公证不是遗嘱生效后的笔迹鉴定,应由立嘱人在生前到公证机构亲自办理。       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公证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确认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告知其设立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为了增强遗嘱公证的证明力,对年老体弱的立遗嘱人,在与其谈话时还会进行录音录像。      遗嘱公证是通过一整套严谨的公证程序来保障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机构不会对立遗嘱人生前已经形成的自书、代书、口头或录音遗嘱在其死后办理遗嘱公证,或者按照某些继承人的请求,评价遗嘱是否“公正”。


3、夫妻财产公证不能“偷”着办!

我们经常遇到男或女一个人拿着财产凭证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夫妻财产公证,但公证机构不会以这种方式办理夫妻财产公证。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常说的夫妻财产公证,规范的名称应为“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约定,即经过双方共同商量或谈判后取得的一致意见。

因此,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到公证机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或者由拟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公证机构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而不是由一方“悄悄地”进行公证。


4、委托公证不能代为办理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办理涉及其财产权益处分、人身权益变更等重要事项时,一般要求亲自办理,如果确实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相关部门一般要求对委托书进行公证。

A委托其母亲出售小A名下的一套房屋,其母亲手持小A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告知其授权委托书应办理公证。


A的母亲咨询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员告知:委托公证应由小A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鉴于目前小A已经出国留学,建议由小A到我国驻该外国使(领)馆办理委托公证,然后将经公证的委托书寄送给小A的母亲即可。

当然,如果小A在国内的其他城市居住,小A到其居住地的公证机构也可办理委托公证。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办理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


5、双方自愿就能办理公证?×

Q大学毕业后在长沙市区工作,户籍也从农村迁到了工作单位。小Q一直怀念家乡的田园风光,他觉得那里空气清新,是度假的好去处。       于是,小Q与当地的农户签订了一个协议,约定购买该农户70平方米的宅基地,由小Q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房屋归小Q所有。为了预防纠纷,小Q和农户共同申请对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公证。


但公证员告知: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有条件的转让,小Q不符合受让上述宅基地的资格,因此,小Q与农户之间签订的上述协议不能办理公证。


Q还是不愿意放弃,他说:“我们双方都自愿签订协议,公证处只要证明‘签字属实’就可以了,其他不需要公证处证明”。公证员仍然拒绝了小Q“变通处理”的公证申请。

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或文书,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为了防止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无所顾忌地订立合同条款,公证员会审查合同条款中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审查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内容,以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6、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应预为

小明借款30万元给朋友用于投资经营,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但其朋友因经营不善逃避债务,已经失联了一年多。小明知道,他可以向法院起诉其朋友维护自己的债权,但时间会比较长,小明等不起。        小明从网络上得知,债权文书经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可以不经法院起诉,就可以直接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小明喜出望外地来到了公证处,但公证员告诉小明,网络上的解读不全面,小明已经错过了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时机。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应由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就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办理公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凭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就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经起诉即可执行,源于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而一旦债务人已经出现逃避债务的违约行为,就可能丧失了办理合同公证并约定“赋强”条款的时机。

公证机构不能凭借当事人签订的未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直接出具执行证书。因此,为防患风险,降低维权成本,应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时就到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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