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深刻理解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第三方,本条下同)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这里的应付客户对价还包括可以抵减应付企业金额的相关项目金额,如优惠券、兑换券等。 这里的第三方,简单来讲就是购买你商品的最终用户,现实中就是在看的各位老板们。“如果企业认为该第三方也是本企业的客户,或者根据企业与其客户的合同约定,企业有义务向该第三方支付款项,则企业向该第三方支付的款项也应被视为应付客户对价进行会计处理”。 “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这里也体现了新收入准则的变动,旧准则里应付对价更多的是入成本费用。 常见的场景是上货费,比如企业为消费品制造商,向一家连锁零售店销售商品。该零售店承诺会购买500万元的商品,但卖你的货物我得改造货架,所以你得先给我50万补偿。那么如果当月企业收到了该零售店500万的商品,并支付了50万的补偿,确认的收入是500-50=450万,这个就是所谓的“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的意思。 在将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处理时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 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 这个其实比较好理解,收入都没确认你冲什么收入?对价都没支付,你拿什么冲?万一有变怎么办。所以应该在万事俱备的时候做冲减,也就是“孰晚的时点”,其实也是“谨慎性”原则的体现,不高估也不低估收入。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本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 原因在于该事项不可明确区分,你没有得到什么商品,你也没有得到什么服务。但如果双方签订了明确的协议,并且能够主导推广服务,比如能够主导上架区域,堆放位置,展示时间频率等,可以理解成一种场地租赁费用,那么此推广服务应该单独确认为一项销售费用,而不是冲减销售收入。所以说“应当采用与本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如果钱给多了,那么我们认为这笔给多的钱对应目的不是可明确区分,应当冲减交易价格。 如果可明确区分,但商品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那么也全额冲减交易价格,这一条可以理解成兜底,仍是“谨慎性”原则的体现。 欢迎大家入群学习,跟同行一起讨论交流财税问题,这里有最专业的解答、免费的资料和实操资料分享,欢迎加岛主微信,备注“公众号”,一起学习,天天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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