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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成年人做「人流」未取得同意,医院被罚

 赵洪昊 2022-09-14 发布于山东

2022-09-14来源:兰州卫生监督

医疗机构负有告知义务并取得患者知情同意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不仅是民法典

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

更是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的强制性义务。

患者知情同意的保障,

既让患者知悉自身病情和各项诊疗方案,

同时督促医疗机构依法依规执业,

创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案 情 简 介

2022年1月18日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员接到对于兰州某医院的投诉举报,监督员随即进行核查,通过现场对投诉人王某和患者王小某进行询问,并调取其他证据资料,确认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1月17日兰州某医院为患者王小某进行人工流产手术,门诊手术病历《人工流产负压吸引/钳刮术知情同意书》、《兰州某医院操作下镇静/静脉麻醉知情同意书》、《兰州某医院自费治疗项目知情同意书》中患者签字处为王小某,患者王小某居民身份证显示出生日期为2005年9月8日,公民身份证号为620***20050908****,身份为高中学生,年龄不满十八周岁为未成年人,兰州某医院为患者王小某进行人工流产手术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以上事实有患者及投诉人询问笔录、机构及相关人员资质证件、患者病历、医师询问笔录等资料为证。

处 罚 结 果

警告,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依据条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思 考 建 议

以案释法,小惩大诫。

擅自对未成年人手术,不仅违反诊疗规范,更折射医德缺失。《医师法》明确要求,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本案当事人的行为,丝毫没有体现对于未成人的人文关怀,只有赤裸裸的经济利益。医院给予警告,罚款并予以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的处理结果既是对医院违规行为的严惩,更是对类似现象的震慑。


落实患者知情权,减少医患纠纷。

患者知情同意规则是现代医事法律制度的重要规则,很多医患纠纷大多与知情同意权有关。民法典的出台助推了知情同意权落到实地,同时《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要充分保护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严格履行应有的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由于患者通常不具备医学知识,尤其在现如今高度专业化的医学时代,因此要求医疗机构必须进行充分说明,而且告知过程要尽量选择通俗易懂的话语来代替医学专业术语,让患者真正对自身健康状况和诊疗方案了如指掌,舒心签字、安心就诊。

仅供医学人士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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