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朱某(男)与王某(女)为再婚夫妻,朱某再婚前有一女朱某某,王某再婚前有一子陈某,两人2000年登记结婚,婚内未生育子女。
因未能就征收补偿款分割达成一致,王某提起诉讼,要求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一半即21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被征收房屋系朱某购买取得使用权的公房,房屋征收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
![]() 朱某、朱某某、陈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1,600,000元。 购买房屋款项是由其女朱某某出资,征收补偿款应属于其女朱某某。 即便房屋属于其自己购买,也是在婚前购买的,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律师说法 本案既涉及到公房征收补偿款的分割,也涉及到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属于一案中有两个法律关系的复杂案件。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的部分诉请,其分得了系争房屋的部分征收补偿款,其主要判决依据为: l 王某在系争房屋内无户籍,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 l 朱某某和陈某突击迁入户籍,但未居住过系争房屋,也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 l 结合以上两点,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归属于朱某; l 系争房屋被征收发生在朱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征收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l 夫妻离婚后,任一方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个案不同 事无绝对 案例仅供参考 请勿对号入座 本文作者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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