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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房屋动迁款分割案例:公房征收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丫胖子 2022-09-15 发布于上海

 案情简介


朱某(男)与王某(女)为再婚夫妻,朱某再婚前有一女朱某某,王某再婚前有一子陈某,两人2000年登记结婚,婚内未生育子女。


1999年朱某婚前曾通过公房承租权转让方式获得一公房承租权,承租人登记为其本人,并于2007年将户籍迁入。王某户籍2004年迁入该公房,后于2016年迁出。2019年朱某某与陈某户籍突击从他处迁入该房屋,随即该房屋被政府征收,该户共得款430余万元。

因未能就征收补偿款分割达成一致,王某提起诉讼,要求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一半即21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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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被征收房屋系朱某购买取得使用权的公房,房屋征收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


被征收时,王某户籍并不在册,不属于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朱某某、陈某户籍迁入被征收房屋不满一年,从未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亦不属于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因此,征收补偿利益均应归朱某所有。

但,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发生在王某、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并未在婚前即确定形成,故非朱固有的个人财产

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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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朱某某、陈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1,6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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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朱某方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其认为:
购买房屋款项是由其女朱某某出资,征收补偿款应属于其女朱某某。
即便房屋属于其自己购买,也是在婚前购买的,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二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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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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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案既涉及到公房征收补偿款的分割,也涉及到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属于一案中有两个法律关系的复杂案件。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的部分诉请,其分得了系争房屋的部分征收补偿款,其主要判决依据为:

l 王某在系争房屋内无户籍,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

l 朱某某和陈某突击迁入户籍,但未居住过系争房屋,也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

l 结合以上两点,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归属于朱某;

l 系争房屋被征收发生在朱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征收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l 夫妻离婚后,任一方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可见,夫妻一方承租的公房,即便该房屋在婚前便已经取得,但不能据此简单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由于房屋征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应征收补偿款的取得也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更倾向于认为公房征收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后一方可依法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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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不同 事无绝对 

案例仅供参考   请勿对号入座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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